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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2014-12-06 11:03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勞動就業等多項權利,並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等權利。

  明確各類城市落戶條件標準

  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廣泛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地方政府及部分城市政府的意見,會同公安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申領居住證的條件,即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在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和各項便利。

  同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和便利。

  在持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首次申領居住證將免工本費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換領、補領等各項程式性規定,並對騙領、出租、出借居住證等違法行為及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徵求意見稿還對於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的保密工作進行了規定。工作人員將獲得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持證人有違規行為的將會被罰200元。比如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而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管理辦法,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損壞換領、丟失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見。

  ■ 小貼士

  如何給居住證管理辦法提意見?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登錄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遞區號: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zz@chinalaw.gov.cn。

[責任編輯: 段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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