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評論:公積金不能成為“小金庫”
新華社記者在多地採訪發現,某些躺在民眾“糧堆”上的管理員正如碩鼠般對公積金進行偷盜揮霍,仲介機構則勾結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為套現者提供“無風險套現服務”,收取高達30%的服務費。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商品化改革過程中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住房公積金領域近年來大案要案頻發,這一制度也因種種問題受到群眾質疑。去年吉林省通化市的公積金大案中,公積金中心原主任車世剛及部分下屬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高達11億多元。公積金跑冒滴漏形勢嚴峻的同時,許多人因提取困難而萌生退意,即使面對高額的套現“服務費”也在所不惜,“無風險套現服務”因此應運而生。與此同時,一些壟斷國企卻為了變相發福利而大肆超額繳納公積金——不久前,有媒體在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調查發現,當地職工繳存平均水準不足1000元,但當地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到15530多元。
曾經發揮巨大作用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正在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公積金繳存額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執行,但由於缺乏監管,效益好職務高者不惜違規也要多繳,效益不好而職務低者不僅繳存額度較低,也普遍存有抵觸心理。大量資金在公積金賬上沉睡的同時,很多繳納住房公積金卻沒能力買房的也取不出錢,“劫貧濟富”之聲不免隨之而起。
當然,比公積金沉睡更可怕的是被違規濫用。根據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系統的監督主要由財政、審計、社會監督構成。實際情況是,從部委到省、市、縣多級公積金管理部門只是鬆散指導管理關係,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真正“管得著”,數以億計的資金採用的是屬地監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賬戶餘額等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如此一來,龐大的資金不免被一些地方政府視為予取予求的“唐僧肉”,越是經濟落後的地區監管越鬆散,乃至於養癰成患,公積金案件每每以驚人數字出現。
今年以來,上海、廣東、安徽等地相繼出臺舉措,致力於破解住房公積金“提取難”。如果説此舉旨在挽留“出逃者”的話,重樹公眾信心的關鍵在於依法強化管理,而第一步就在於重新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想還原公積金的本來面目,不僅應加大對違法違規者的懲處力度,更應通過強有力的制度設計管住行政權力,從而避免公積金異化成“小金庫”。
2014年,住建部再次將住房公積金全國聯網監控列入當年將要開展的重點工作。實際上,比技術準備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公積金僅依賴屬地管理的現狀,這不僅是簡政放權的大勢所趨,也決定著公積金制度最終的命運。 趙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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