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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5月起禁用“馳名商標”當招牌

2014-04-21 09:09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請認準中國馳名商標”的宣傳即將終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昨天舉行的貫徹新《商標法》實務研討會上表示,“馳名商標”並非榮譽稱號,從5月1日起“馳名商標”禁止出現在商品包裝上,也不能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

  對於新舊商標法的銜接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副巡視員吳群表示,在新《商標法》5月1日正式實施後,生産、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後的新商標法處理,處10萬元罰款。

  同時工商總局明確:“馳名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並於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説,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後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

  此外,工商總局還確定,把“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部門查處。

  ■ 澄清

  “馳名商標”並非榮譽稱號

  消費者往往以為,“馳名商標”代表某個品牌商品品質好、信譽高。工商部門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馳名商標”在第二次《商標法》修訂中出現時,本意是對其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可以跨類別、跨領域實施更好地保護,防止被侵權“傍名牌”,而並非一個榮譽稱號。商品貼著“馳名商標”標識,並不足以説明其品質勝過同類産品。

  “但實際上,在過去這些年裏,‘馳名商標’被異化了。”據介紹,一些商家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不是因為被侵權要打假,而是為了市場行銷,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作為評先評優的榮譽稱號,用來提升商標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業為了獲得“馳名商標”而弄虛作假,製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 探訪

  “馳名商標”開始清除整改

  昨天,距離新《商標法》正式實施僅10天時間,記者在北京市多家超市發現,包裝上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仍不在少數。

  記者了解到,目前部分生産廠家已經在給商品製作新包裝,爭取儘早更換上市。多家商場、超市也在著手準備,陽光商廈業務負責人表示,對以“馳名商標”名義進行宣傳情況較嚴重的商品,商場會與生産和經營者溝通,把商品下架並做返廠包裝處理。

  翠微百貨龍德店物流部經管中心主任劉冬梅則稱,對商場上架及庫存中還印有“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已進行永久性覆蓋;同時清除印有“馳名商標”的宣傳海報和店面裝飾。(記者廖愛玲)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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