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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加善待消費者

2014-03-15 13:27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距1994年首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已經過去了整整20年。今年3月15日,修訂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文簡稱新“消法”)正式實施。

  經過大修的新“消法”增加了很多新內容,這些修改,進一步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原則,在權益保護上更加鮮明地向消費者適度傾斜,並對網路購物、權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退一賠三”促進維權

  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認為,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增加至“三倍賠償”,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對違法經營的打擊力度。過去經常有消費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務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法律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不夠。新“消法”將消費欺詐的賠償額度提高到“三倍賠償”,就是進一步增加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違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

  虛假廣告代言明星難逃干系

  近年來,借助明星作為代言人來宣傳自己的産品或者服務,已成為一種潮流。一位業內人士稱,針對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産品品質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做出相應規定:一是強化虛假廣告發佈者的責任。二是規定虛假代言者的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新“消法”規定:網路、電視、郵購等方式銷售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北京的張家華法官介紹,新“消法”的一大亮點,就是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時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按照國際慣例,這七日在業內叫冷靜期或反悔期。為了平衡經營者的利益,法規也限定了4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情形。

  商家須保密消費者資訊

  新“消法”首次將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確認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新“消法”還針對現實中個人資訊洩露、騷擾資訊氾濫的情況,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的原則,對所收集個人資訊的保密義務,商業資訊的發送限制等,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讓“霸王條款”霸不起來

  禁止自帶酒水、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一直以來,合同格式條款中備受詬病的“霸王條款”屢被投訴。在今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中,明確規定了“霸王條款”無效,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個別不良商家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北京市工商局合同處一位負責人介紹,新“消法”要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職業打假進入黃金期

  “細讀新‘消法’條款後,發現以往存在法律認定的灰色地帶——‘知假買假’今後將變得更加明朗,新‘消法’並沒有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消費者範疇之外,而是更關注是否具有接受服務或是購買商品的行為。”有位打假人對本報記者説。

  職業打假人王海上個月曾公開表示,“今年將會大幹一場,重點是食品、藥品領域,計劃投入200萬元,爭取掙回2000萬元”。關乎民生的食品領域一直是打假的重要領域。過期食品、標簽是否規範、添加劑含量等食品安全問題都是他和團隊成員關注的重點。北京地區的職業打假人目前不少於三四百人,其中外地人佔2/3。(記者 陸培法)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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