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披露,截至2014年1月底,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違規亂收費的64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實施經濟制裁總額8.25億元,其中,直接退還企業4.09億元,罰款4.16億元。
業內人士推測,目前被查處的違規機構佔全國銀行機構的比例很低,還有更多的違規收費的銀行沒被查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自2003年6月頒布至今十年有餘,而商業銀行收費項目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從300多項膨脹到了3000余項,導致社會對銀行亂收費的質疑和詬病之聲一浪高過一浪。銀行是企業,逐利是其本性,指望它們主動地、嚴格地落實《暫行辦法》,目前看來只是奢望。
近十年來,對銀行服務收費履行監管職責的,主要為各級政府物價部門,其他部門很少介入,沒有形成立體的社會監管體系,且力量過於單薄,監管技術和手段也明顯落後,對龐大的銀行機構實施收費監管力不從心,對不少銀行巧妙、隱蔽的亂收費行為難以及時查處。
儘管央行、銀監會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但都屬內設機構,且基層銀監部門至今尚未成立保護消費者權益機構,一些金融消費者投訴無門。而且,銀行監管部門與商業銀行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即便查處也常常手下留情,板子舉得高放得輕,或乾脆就是走走過場。
更為可嘆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認識誤區,總覺得銀行代表國家利益,不會對企業和民眾亂收費,對銀行收費行為過於信任,干預過少,以至“養癰遺患”,發展到今天的嚴重局勢。
因此,遏制銀行亂收費,僅靠頒布收費管理辦法和銀行自律遠遠不夠,首先有必要清理銀行種類繁多的收費項目,從源頭上杜絕亂收費的可能。其次,應充分吸取以往監管中的不足,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查處機構,並引入社會監督力量,儘快發揮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作用,構建和完善全方位監管模式。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