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孫麒翔 石飛月)4月6日,泉州中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宣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公司”)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
2016年5月,華為宣佈要在美國加州和中國深圳同時提起對三星的智慧財産權訴訟,要求三星就其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對華為進行賠償,這些智慧財産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體。
華為稱,2010年初,該公司就“一種可應用於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該申請於2011年6月5日被授予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該專利目前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華為表示,該發明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涉及此案的有8項權利要求。
經過分析後,華為發現三星部分手機的技術特徵與ZL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合計8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一一對應。經過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華為公司認為被告共有20多款産品(手機和平板電腦)涉嫌侵權。
2016年6月,華為終端有限公司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將惠州三星等被告起訴到法院,索賠8000萬元。面對鉅額索賠,惠州三星稱,華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公司存在共同侵權,尤其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構成侵權,且惠州三星也沒有實施華為所指控的侵權行為。三星公司則表示,華為公司要求賠償8000萬元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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