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Michael Jordan起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原本計劃于2012年3月底上市的喬丹體育,其上市進程被迫終止
3月29日,上市未果的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美國前籃球運動員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要求其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恢復喬丹體育名譽,並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相關資料顯示,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了喬丹體育IPO申請,按計劃將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
2012年2月23日,Michael Jordan突然宣佈已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濫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喬丹體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權的行為,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1萬元,2012年3月5日,上海二中院受理了此案,不過,至今尚未開庭。
由於身陷訴訟,喬丹體育發行上市中止。
中文喬丹
非Michael Jordan真實姓名
喬丹體育在起訴中指出,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Michael Jordan是美國公民,且從未在中國居住過,不是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其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于法不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不構成我國法律下的姓名權客體。
據統計,中國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中有4600多名中國公民姓喬名丹,外國人的姓或名被翻譯為“喬丹”的更是不勝枚舉,NBA也不止一位籃球運動員被中國媒體翻譯成“喬丹”。“喬丹”作為Jordan的中文慣常翻譯,和“湯姆”、“亞馬遜”等英譯詞類似,並不專屬於Michael Jordan。當然,Michael Jordan可以申請註冊中文“喬丹”商標名稱,但其並沒有行使這項權利。
Michael Jordan
或錯告“姓名權”
事實上,Michael Jordan與耐克公司具有長期合作關係。耐克自2002年起先後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體育的“qiaodan”、“喬丹”等商標提出異議和爭議,主張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受到了侵害,但這些主張從未獲得支援。2012年,Michael Jordan在上海法院起訴喬丹體育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仍在3月、10月兩次駁回耐克的商標撤銷申請,再次明確表達了“喬丹”並非Michael Jordan的姓名,喬丹體育註冊使用“喬丹”商標不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的立場。
喬丹體育訴訟代理人、國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東曉表示:“Michael Jordan如果認為喬丹體育的註冊商標侵犯其姓名權利,損害其商業利益,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之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標確權行政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這種途徑可以有效維護姓名權人的商業利益,《民法通則》只維護姓名權的人格利益。Michael Jordan在上海的訴訟主張其姓名衍生的商業利益,但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保護姓名權的《民法通則》,這是混淆法律關係的訴訟,是明顯的不當訴訟(即錯告)。”
喬丹體育認為,對於這樣一個已有行政機關定論並已結案的商標糾紛事件,Michael Jordan混淆法律關係,包裝成侵害姓名權糾紛進行起訴,是一種濫用訴權的惡意訴訟行為。
喬丹體育起訴
迫於無奈
喬丹體育表示,我們尊重Michael Jordan先生在籃球領域所做的貢獻和成就,此次起訴Michael Jordan是不得已而為之。Michael Jordan在喬丹體育上市關鍵時刻進行高調起訴,利用訴訟損害了喬丹體育的名譽權,致使喬丹體育IPO上市受阻,影響了公司的商業發展計劃。這次起訴實屬被迫無奈。
喬丹體育認為,如果Michael Jordan認為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應該先採取與我方接觸表達解決意願或發律師函告知等謹慎措施,再提起訴訟。但Michael Jordan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過媒體公開訴訟內容,專門設立網站進行大肆宣揚,指責喬丹體育蓄意且毫無顧忌地濫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眾對喬丹體育産生誤解,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名譽。
[責任編輯: 雍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