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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主懷疑是舊車拒絕提車 拿不出證據虧8000元

2015-04-02 13:51 來源:重慶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張女士訂購了一款價值32萬元的進口轎車,先交了2萬元定金。但交車時,張女士認為經銷商給的不是新車拒絕接收,經銷商則堅持説就是新車,雙方為此打起了官司。由於過程中車已轉賣給他人,張女士和經銷商都拿不出證據證明當時那輛車是不是新車,日前經過江津區法院的法官調解,經銷商退還12000元給張女士。

  去年7月,張女士與江津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訂購了一台價值32萬元的進口轎車。雙方約定,張女士付定金2萬元,提車時對車輛進行檢驗,若對外觀、顏色、配備、及規格存在異議應在現場提出,經供方確認後雙方協商解決,如沒有異議就提車。

  1個月後,經銷商通知張女士提車,驗收時,張女士覺得當車子保護膜有問題,螺絲也存在銹蝕等情況,行駛里程數又偏高,因此懷疑這輛車不是新車。此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經工商所調解也未能達成一致,張女士一直未提車。

  此後,雙方互發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張女士要求經銷商在合同解除後,退還她之前繳納的定金2萬元。經銷商則表示,解除合同是因為張女士違約,所以不退還定金。一氣之下,張女士將汽車銷售公司起訴到了江津區法院,要求經銷商退還2萬元定金。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的癥結在於經銷商交付的車輛到底是不是新車,但對此項,雙方未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也無相關的國家規定或行業規定。

  法院還查明,在本案審理時,經銷商已將車輛轉賣他人,無法通過鑒定等方式判別。張女士所交付的定金在合同履行時已轉變為購車款,但張女士未能提供經銷商違約的明確依據。

  鋻於本案所交付車輛確實存在一定瑕疵,經過法庭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日前最終促成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張女士12000元。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有問題部位拍照當證據

  通過本案,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事先應做足功課,對所購車輛的性能要多做了解。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表達自己的要求,對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地方,應要求銷售方明確,並在合同中寫明。

  特別是車輛交車時的狀況,比如行使里程數不超過多少公里,是否維修過,是否為展車、試駕車等,避免在出現糾紛時舉證困難,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官還提醒,在對新車驗收提出異議的同時,購車方也應對異議車進行拍照及視頻拍攝,並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以利問題的解決。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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