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昨天經北京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提出,如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將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急救服務明確為公益性
草案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為居民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同時,還規定了居民在享有院前急救權利的同時,也應該配合急救服務活動,應當主動避讓救護車,撥打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電話應當説明患者基本資訊及位置、病情、聯繫方式,不得惡意撥打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電話。
而如果存在不屬急救醫療服務情形,故意撥打、騷擾和佔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電話號碼和線路的;拒不避讓或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侮辱、毆打、阻撓急救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施救工作等情形,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醫院拒收擬最高罰10萬元
針對救護車的配置,草案規定,救護車配置不納入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即無需搖號即可登記上牌。本市對依法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的救護車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草案還明確了轉運原則,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患者及其家屬應當服從醫師的安排。發生突發事件或者被確定為法定傳染病的,應當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調配。
與此同時,規定接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患者,不得佔用救護車設施、設備。而針對醫療機構存在不服從指揮調度的;拒絕搶救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送至的患者的;違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與接診醫療機構交接規定,導致救護車不能正常運作的情形,將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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