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購買了車輛損失險的車主遇到出險情況,選擇將愛車送到4S店維修是順理成章的事。但近年來,在湖南,一些車主發現,要想將車輛送到4S店去維修,還得另外掏錢購買一種名為“指定4S店專修險”的險種,否則,保險公司只能按“路邊修理廠”的價格予以賠付。不少車主對這一險種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出了質疑。
車主投訴——
到4S店維修需買專門險
“以前車輛出險,到哪去維修,完全由我自己決定,而且,一直以來,我都是到4S店去維修,可這次保險公司卻因為我沒有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不允許我到4S店去維修,真是奇怪,我還是頭一次聽説還有這麼一個帶限制性的險種。”湖南省湘潭市消費者李先生最近有點煩,自己堅持愛車出險後要到4S店去維修,而保險公司堅持只能賠付普通修理廠的價格。為此,較真的李先生與保險公司杠上了。
李先生是湖南湘潭市某機關退休幹部,有數十年的駕齡。今年4月23日傍晚,在自家車庫倒車入庫時,因一時性急,他不慎將自己的神龍富康車後保險桿撞壞。因購買了車輛損失險,李先生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保險公司現場勘驗人員到達現場後,將車輛及李先生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和銀行卡進行拍照,認定車輛後保險桿損壞,需要更換,保險公司可以按簡易的“快處快賠”方式予以賠付,口頭表態大約賠付100多元。對自己車輛維修價格頗有幾分研究的李先生當即提出異議,認為更換該車的後保險桿不可能只需100多元。保險勘驗人員告訴他,因為他沒有購買“指定專修險”,不能按4S店維修價格理賠,100多元是市面上普通修理廠的價格,但具體價格要回公司查查才能最後確定。
到哪維修不是可以由車主自由選擇嗎?什麼時候又多出了個“指定專修險”?自己的車以前一直在4S店修,現在咋就不行了呢?一時間,開了幾十年車的李先生被搞懵了。次日,李先生向保險公司認真打聽後才知道,原來,該保險公司從幾年前開始,在車險業務中增加了一項“指定專修險”,需車主另外掏錢購買。即車輛出險後,車主要想送到4S店維修,就必須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否則,保險公司就會按在市場上普通修理廠了解的相關維修價格定損,車主若執意到4S店維修,超出部分由車主承擔。
隨後,李先生專程跑到當初購車的4S店詢問,得到的答覆是,後保險桿配件是750元,拆裝工時費是200元,合計950元。
4月25日,保險公司給李先生打來電話,告知已定損並結案,合計賠付金額是320元,其中車輛後保險桿配件費220元,拆裝工時費100元。對方還告訴李先生,公司已將320元打入其銀行卡。李先生在電話裏當即表示不能接受,將4S店的價格如實告知,並認為自己並未簽字,保險公司不經車主同意單方面結案並將賠付款強行打入銀行卡有違保險合同。對方則表示,“公司規定,賠付金額不足3000元的,車主無需簽字”。
企業解釋——
4S店維修價格偏高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神龍富康車是自2005年起在該保險公司投保的,年年續保,保險員從沒告知過他新增加了“指定4S店專修險”,自己也從未購買過該險種,前些年也出險維修過,都是到4S店維修的,沒想到這次卻遇到了麻煩。
記者隨後與李先生投保公司取得了聯繫,該公司負責人劉先生告訴記者,“指定專修險”是總部公司于2009年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的,也就是説,在2009年以前,在該公司投保的車主,車輛出險後是可以送至4S店維修,2009年以後,如果要送到4S店維修,前提是另外購買了“指定4S店專修險”,否則,只能到有資質的普通修理廠維修。
至於為何要推出“指定專修險”,該負責人解釋説,主要是4S店的維修價格過高,保險公司無力承擔,而且車輛損失險以車輛修復為原則,市場上普通修理廠已能達到修復目的,而價格要比4S店便宜些,甚至便宜很多。
關於不經簽字認可就直接將賠付款打入車主銀行卡結案一事,該負責人坦誠確實有些不妥,但又表示對於小金額的賠付,這種做法也算得上是一種便民舉措。
記者隨後在長沙暗訪了多家保險公司,發現幾乎各家都推出了“指定4S店專修險”,保險費率的通行收取方法是,國産車按車輛損失險種保費的10%—20%收取,進口車則按15%—30%收取。
記者日前採訪中國保監會湖南監管局産險處有關負責人了解到,目前湖南市場上共有20家有車險資質的産險公司,基本上都推出了“指定4S店專修險”。
法律觀點——
涉嫌霸王條款
對於“指定專修險”,消費者持什麼態度?6月9日,在長沙通程商業廣場地下停車場,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車主,多數新車車主稱知道這種險種,其中大部分表示這一險種不合理,自己是迫於無奈才購買的。
針對“指定4S店專修險”及消費者李先生的遭遇,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鏡亮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李鏡亮首先指出,新《消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將保險納入《消法》調整範疇,保險公司理應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李鏡亮認為,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推出“指定4S店專修險”,有重復收取保費之嫌。該險種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對消費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涉嫌霸王條款,違反了新《消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李鏡亮進一步分析指出,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車主按新車價格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一旦出險,到4S店維修還是到普通修理廠維修,完全應該由消費者説了算,而不應由保險公司做選擇,保險公司的做法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團負責人、湖南通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夢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4S店與普通修理廠的價格差異確實存在,但這個價格差異的風險理應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保險公司強制推出“指定4S店專修險”,就是將價格差異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針對消費者李先生的遭遇,李鏡亮分析認為,保險公司在其續保時並未口頭告知,車輛出險後如果要送至4S店維修,需要另外購買“指定4S店專修險”,相關內容只是在密密麻麻長達數頁、消費者根本無法細看的格式保險條款上予以體現,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對存在爭議的理賠款,保險公司不經消費者同意,也不經消費者簽字認可,就單方面把賠付款打到消費者銀行卡上予以結案,有悖于保險合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相關法條
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余知都)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