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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別讓“誤區”害了你

2014-04-30 15:45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並非“只要不醉就沒事”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委會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後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為醉酒後駕車。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條件。

  並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其構成要件只是“在道路上”和“醉酒駕駛機動車”,而沒有要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他人損失。

  並非“蹲不了多久大牢”

  雖然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的刑期一般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並非“不可能丟掉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顏梅生)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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