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走出長春站,再沒有了讓人心煩的攬客機動三輪車車主,交通也順暢了,感覺長春更有現代都市的氛圍了。”來自哈爾濱的李默賀説,他每年都會來幾次長春,這次來感覺是最舒服的。
李默賀的感覺來自於長春市對於交通秩序突出問題集中治理。通過三個多月的整治,長春站周邊非法營運車輛明顯減少,交通秩序明顯好轉,但治理非法營運,特別是機動三輪車的非法營運作為,並非一朝一夕能夠解決。近日,《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並將於2014年1月20日起實施。《辦法》有哪些亮點,對於未來加強對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又有哪些作用呢?相關部門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為建立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11日長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佈。作為地方性規章,《辦法》的出臺為建立長效機制奠定了基礎。
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現象之所以能夠生存很多年,治理起來又十分困難,既有不法經營者巨大的利益誘惑,也有長效機制建設滯後、管理不嚴、執法缺失等原因。要想真正建立長效機制,亟需規章制度上的完善。為此,從整治行動開始,長春市就開始研究制定《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為未來的長效化管理奠定法律基礎。據了解,這也是我國關於機動三輪車非法營運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規章。
亮點二:明確責任主體
在治理“黑摩的”非法營運方面,目前我國還沒有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責任主體也並不明確,這就給長效管理埋下了隱患。此次出臺的《長春市機動三輪車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長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三輪車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市容環衛、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機動三輪車的相關管理工作。責任主體的明確為這一工作的常態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此外,在明確責任主體的同時,《辦法》也明確了處罰原則。
使用機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活動的,由市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機動三輪車在禁行區域或者限行的時限、道路和區域內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機動三輪車駕駛人未攜帶、懸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相應牌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三輪車,並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三輪車。
機動三輪車超過限速行駛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罰款: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二十未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未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的,處二千元罰款。
未按照規定地點臨時停放機動三輪車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三輪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利用機動三輪車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的,由市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駕駛拼裝、擅自改裝或者應報廢的機動三輪車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三輪車駕駛證。
生産、銷售未列入國家公告目錄及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三輪車,由品質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亮點三:體現人文關懷
《辦法》第三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機動三輪車是指除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以各種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三輪車輛。包括三輪汽車、三輪摩托車、三輪輕便摩托車、電瓶三輪車以及裝置其他動力的三輪車和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
這一條款在明確了機動三輪車管理範圍的同時,並沒有限制殘疾人代步車輛的通行權,但必須要符合國家標準。
機動三輪車禁行區域
三環路以內區域:西環城路—自立街—安慶路—東風大街—興順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環城路—生態大街—衛星路—東環城路—北環城路合圍區域(含以上道路);
長春凈月開發區部分區域:凈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態大街—南四環路(含)—衛星路(含)合圍區域;
長春西客站周邊部分區域:皓月大路—西四環路—富民大街—自立街—西環城路合圍區域;
南四環路以北部分區域:南環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環路—前進大街合圍區域。(記者 姜永鑫/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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