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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諫言金融監管:堵後門就必須開正門

2017年05月11日 14:43:20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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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監管推進改革 維護金融安全

  □本報記者 程竹 彭揚

  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進行第四十次集體學習時提出,切實把維護金融安全作為治國理政的一件大事,扎紮實實把金融工作做好。近日,“一行三會”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全面升級。業內人士認為,應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避免監管空白和監管重疊;把防範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風險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領域,著力豐富和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工具箱。同時,完善金融監管要與深化改革並舉。

  完善監管與深化改革並舉

  “近幾年我國金融體系風險有所抬頭是不爭的事實。這些金融風險的産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光大證券資管首席經濟學家徐高指出:一是實體經濟增長面臨困局。過去幾年,我國經濟增速逐步走低,令實體企業經營遭遇挑戰。相應地,金融體系面臨資産品質下降、壞賬風險上升的壓力。

  二是較快的金融改革與偏慢的實體經濟結構轉型之間的矛盾。諸如利率市場化這樣的金融改革,本來是寄希望於通過放鬆對金融價格的管制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但我國實體經濟轉型相對滯後,至今仍存在大量對利率不敏感的僵屍企業和預算軟約束融資主體,扭曲了金融資源的配置,催生了一些金融亂象。

  三是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態與相對滯後的金融監管格局之間的矛盾。在混業經營的大潮下,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格局留下了監管套利的空間。值得警惕的是,金融創新産生大量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産品,如果監管存在空白、監管標準不統一,極易滋生新的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要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應把防範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風險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重點領域,著力豐富和完善維護金融穩定的工具箱。

  在徐高看來,實體經濟正處在新舊增長動能交替的過程中,此時更需要豐富融資方式以更好適應多樣化融資需求。金融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實體改革的欠賬,給實體轉型施加了倒逼壓力。而如果金融發展停滯,也不利於我國應對外部金融衝擊。

  同時,金融監管和深化金融改革是相輔相成的,並不是強化嚴管,金融業務就不發展了,而是要通過強化金融監管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從長遠來看,金融改革與金融監管要齊頭並進。

  增加市場深度抵禦外部衝擊

  業內人士指出,從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到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如果不能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是全局性的。未來在強調金融對經濟發展促進作用的同時,要把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提升到戰略層面。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胡濱認為,一是要集中力量著力控制處理一些已經暴露的風險點,如網際網路金融及一些債券違約引發的風險等。需要著力控制防止産生系統性的風險,以免影響改革成果。二是要防止實體經濟下滑所産生的陣痛傳導到金融體系。

  對於如何抵禦未來外部衝擊,徐高表示,我國金融體系應與國際金融體系“常來常往”,要讓市場有足夠的深度。他舉例説:“市場交易過程中,考驗市場深度的標準是價格不能過度波動,如果市場深度不夠,小的事件就會引起劇烈的價格波動。

  同時,市場深度要靠金融支援,一方面金融本身要發展,形成市場規模。另一方面,要理順內部市場運作體制,讓更多理性投資者來主導市場,發揮市場穩定性的作用。”

  “金融對外開放是不可阻擋的。這其中既有機遇也有挑戰,因此,我們要練好內功,通過金融發展、改革,增加市場的深度,吸收外部衝擊。”徐高説。

  套利監管應疏堵結合

  “當下‘一行三會’的體制以分業監管為主,但現在金融市場相互交叉,跨業、跨市場的業務越來越多。”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稱,在此情況下,若沒有統一監管,就會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監管空白;另外一種是監管存在密集交叉,部分方面可能重疊。

  胡濱認為,在現有分業情況下,分立的監管機構應形成合力,防止一些系統性風險及交叉性、跨領域所産生的風險。現在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操作,特別是加杠桿操作已對市場産生影響,所以要統籌重要基礎設施,包括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

  胡濱指出,“未來要在從金融資訊的統計上形成統籌,對風險摸底防控。統籌協調機構需要有抓手,但目前缺乏實體性的統籌機構,比如類似金融穩定委員會或金融協調委員會這樣的機構。未來應進一步推進統籌協調機構的建立。”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師鄂永健預計,未來央行將作為協同監管牽頭人的角色,進一步明確監管和政策協調的範圍和內容,央行將負責牽頭制訂出臺更多的跨業監管政策,有關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監管、宏觀審慎監管與資本管理、“腕骨監管”等之間的政策協調將在更為系統和具體的層面加以開展。

  對於下一步如何統籌監管打擊套利,胡濱表示,金融創新滋生監管套利,監管套利推動金融創新,創新以後再反過來倒逼金融監管的加強完善,這是一個互動的過程。在此過程當中,監管規則、法律制定相對滯後於市場套利的矛盾長期存在。一方面,要嚴厲打擊現有違法違規進行套利的行為;另一方面,對市場現階段的一些創新特別是利用創新進行套利的行為,要進行甄別,需要進一步完善規則,彌補監管漏洞。

  徐高建議,一是要堵後門就必須開正門,目前出現的套利,是因傳統融資投放面臨約束較多。套利行為要疏堵結合。二是要進一步推進混業監管模式,未來應加強不同監管者的協同,保持資訊的高效順暢,實時共用不同監管者資訊。不同監管者目標要一致,形成合力。同時,要有一個機制來協調不同監管者,及時作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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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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