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規落地之前,曾有“6000億萬能險撤離A股”傳言出現,導致A股出現短暫恐慌下跌。從政策導向來看,目前萬能險資金暫無退出A股之虞。
◎每經記者 袁園
備受關注的人身險新規終於落地。
9月6日,保監會網站同時發佈兩則通知:《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産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監管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精算通知》),堅持保險回歸保障,保險姓“保”原則,規範人身保險産品的開發和設計,進一步深化人身保險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兩項新規就人身保險産品的風險保障、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強化總精算師責任等多個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産品需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對此,某險企總精算師向記者表示,這是為了進一步提高險企的負債能力和履約能力。此外,有分析指出,明年行業保費規模與投資規模料將下降,尤其是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將顯著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規落地之前,曾有“6000億萬能險撤離A股”傳言出現,導致A股出現短暫恐慌下跌。從政策導向來看,目前萬能險資金暫無退出A股之虞。
防範潛在利差損風險
從最初的傳言到後來新規制定並出臺,最受關注的莫過於新規中對萬能險等産品的約束。
記者注意到,新規首先提高了人身保險産品的風險保障功能。《精算通知》指出,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産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其中,18~40周歲比例下限為160%,41~60周歲比例下限為140%,61周歲以上比例下限為120%。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此次,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産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該風險保障要求已經超過了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的要求。”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此外,《精算通知》還下調了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將其由3.5%下調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産品需報中國保監會審批。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是為了防範利差損風險,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産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産品的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
“強制下調萬能險保證利率,是為了降低潛在的利差損風險。”海通證券保險業分析師孫婷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萬能險整體規模預計將穩中有降。
值得一提的是,《精算通知》還重申了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監管,要求各保險公司做好相關工作;明確總精算師及高管的責任問題,要求總精算師定期對産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産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説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某險企總精算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原來的萬能險準備金利率是3.5%,也就是保底利率3.5%,下調至3%後,就進一步提高了險企的負債能力,要求險企進一步提高履約能力。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精算通知》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堅持“保險姓保”,提升人身保險産品的風險保障功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障需求;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和長期儲蓄類業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資本規劃和管理,促進全行業進一步轉型升級,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以及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援,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建立産品退出機制
《監管通知》則對人身險産品的監管、抽查、退出等作出了規定。
一,新規要求,對人身保險産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産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外,均實行事後備案,即在産品銷售之後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建立人身保險産品退出機制,中國保監會經抽查發現並認定保險公司備案産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違規産品、公開披露産品停售資訊。
三,建立人身保險産品問責機制。保險公司對備案産品負有主體責任,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和法律負責人對産品負有領導、精算核查和法律審核的責任;督促各相關責任人切實發揮管理作用。
四,建立産品回溯機制,要求公司成立産品開發管理工作組,對産品精算、財務、銷售、投資等産品經營各環節進行全流程管理和風險評估。同時,對於回溯工作中問題不整改、産品不退出、經營指標不調整的採取監管措施。
此外,《監管通知》還從資訊披露、新型産品等角度對人身險進行了規範。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監管通知》進一步完善了人身保險産品的監管框架。在明確人身保險産品實行事後備案和事後抽查管理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和完善産品退出機制、問責機制、回溯機制和資訊披露機制,形成各機制協調聯動、各方各負其責的監管架構。
推動保險回歸保障功能
近兩年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吸引大量資本涌入,一些資本和股東把保險機構當成了融資平臺。這不僅對整個保險行業的産品創新沒有幫助,還擾亂了行業環境。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及此事,並表示會依法嚴懲相關違規問題。
“當前部分公司産品同質化現象嚴重,過度出售短期、高頻、高收益理財型産品,部分保險公司甚至出現了萬能險不收任何費用,投資收益率與結算利率倒挂等現象,誘發了利差損、現金流等風險隱患。”保監會副主席黃洪此前表示,監管部門要加快完善現行的監管制度措施。
而此次的兩個人身險新規正是監管部門對保險機構激進活動的監管,讓保險回歸保障功能,做到“保險姓保”。黃洪表示,這兩個文件的核心就是如何有效地解決人身保險供給端的問題,出臺之後必將有力地推動人身保險供給側的結構性改革,大大提升人身保險的有效供給。同時,監管部門將建立産品的回溯機制,強化總精算師、相關高管等人的責任,防止公司操縱産品參數、回避監管。
孫婷分析指出,明年“開門紅”後,行業保費規模與投資規模料將下降。新規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産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規模加強限制與結算利率下降的影響,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明年將顯著下降。同時,人身險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在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的同時,保監會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萬能保險等人身保險産品的監管力度,嚴守風險底線;進一步推進保險公司調結構、轉方式,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資産負債配置監管;密切關注新規執行情況和行業中短存續期業務等發展情況,督促公司嚴格落實監管規定等。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