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在銀行業金融改革頭上的《存款保險條例》終於落地,並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3月31日,中國政府網公佈了《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文,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除外。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但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産中受償。據測算,該保障額度能夠覆蓋我國99.63%的存款人。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多位業內專家指出,《條例》本身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中國的銀行業也需要告別過去的“大而不倒”,告別政府對存款的隱性擔保,逐步形成良性的市場化運作機制。《條例》將約束銀行過度承擔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銀行破産法》和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法》等相關配套法律和監管條例不久後也會陸續出臺。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説,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後,預計我國最終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實現利率市場化已為時不遠,《條例》標誌著我國金改進入新階段,和前期的一系列改革措施配套將有助於提高金融體系效率、增強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去年,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明顯加快,民營銀行試點、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金融改革浪潮下被掩蓋的不可忽視的風險也須提前防範。利率市場化加劇銀行同業競爭,侵蝕銀行利潤,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金融機構容易陷入經營困難,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此外,網際網路金融的興起相當於提前放開了存款利率,銀行負債成本增加,擠兌風險在‘T+0’模式下顯著提升,這給金融系統穩定帶來挑戰。因此,《條例》此時出臺是一個比較好的時間窗。”中行國際金融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周景彤分析稱。
根據《條例》,投保機構繳納的存款保險費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費率可能會根據銀行的註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指標等分級制定標準,可能會劃分五六個等級,總體而言不會太高。按照香港的經驗,國有和股份制兩類銀行的保險費率分別為存款額的0.05%和0.08%左右。”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條例》要求,對於未如實、如期繳納存款保險的投保機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另外,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存款保險費率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需要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存款保險費的支出在銀行財務中歸於營業費用支出,對銀行資金流動性不會産生影響。基於其金額不大,對利潤的影響也不大。
華夏銀行發展研究部戰略室負責人楊馳説:“存款保險制度對於商業銀行的盈利影響比較有限。我國商業銀行2014年底存款總額為98.34萬億元,如果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險費率來計算,收取的存款保險費約200億元,僅佔商業銀行2014年全年凈利潤1.55萬億元的1.3%,完全在商業銀行的可承受範圍之內,對盈利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對於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在兩會期間,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存款保險基金將由央行牽頭管理,存放于央行。按照《條例》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可以存放在央行,或者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存款保險基金初期可能由央行代為管理,但長期來看肯定是由獨立的機構管理並負責該基金的運作。”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進一步透露。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接近監管層的權威渠道獲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由國家控股,很可能是中央財政出資,單設機構,由央行、銀監會、財政部等部委等派人任職,監管協調,資訊共用。該機構由國務院最終批設,可能在近期開始組建。“在制度設計上,除了三大部委外,保監會也需要參與。銀監會每年對商業銀行有監管評級,那麼該機構也將共用這一資訊,並有責任制定相關制度將保費與評級掛鉤。另外,該機構還可能承擔銀行不良風險的預警等責任,這一細則需要多部委共同協調製定。”一位銀監系統內部人士説。
《條例》指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以後,會激勵商業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和監管評級,以差別費率的方式約束商業銀行過度擴張高風險業務,整體上有利於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健程度。但存款保險制度並非萬能之策,對於銀行業未來競爭中出現的一些負面因素,還需要出臺相關的配套措施加以解決,包括加強行業自律,強化金融機構財務硬約束,健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等。”楊馳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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