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內蒙君正拒絕繳納6943萬元天弘基金增資款,螞蟻金服提請仲裁,要求內蒙君正履行增資條款,並協助完成股份的工商登記變更一事,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對於螞蟻金服已經出資並取得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各方股東沒有異議;但對螞蟻金服沒完成工商登記變更之前,是否已經是天弘基金的股東並可以行使股東權利,螞蟻金服和內蒙君正産生了較大分歧,內蒙君正在公告中宣稱“天弘基金現有股權結構沒有任何變化。”螞蟻金服官方則對外表示:“其向天弘基金全額繳納了增資款,完整履行協議約定,並取得了《股東名冊》,依法應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
在這裡,筆者希望運用公司法的相關條款,厘清有限責任公司中涉及股東權利的兩個基本概念,以期能夠幫助大家理解天弘增資糾紛中的法律關係:
一、什麼情況下,才能取得股東資格和身份、享有股東權利?
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時,投資者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比如股東會作出了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通過認繳出資的方式入股,一俟完成認繳出資、實繳出資等方面的承諾,那麼,投資者在公司內部就取得了股東的資格和身份,應當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此時,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章程關於股東姓名、名稱的變更記載,均可構成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後,工商登記變更的意義是什麼呢?
按照《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工商登記或者工商登記資訊的變更不是決定股東資格的法定條件,而是對外産生公示效力、對抗效力的法定要件。股東資格和身份的確認,在公司內部就是出資的合意和出資的承諾或者履行出資的行為,不因其是否經過工商登記而有什麼不同。
當投資者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出資行為之後,公司應當履行章程相應記載事項的修改以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公司怠于履行上述義務,“《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並且根據2014年10月1日生效實施的《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企業應當自下列資訊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資訊;(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從以上法律解釋,大家不難得出結論,股東資格和身份的確認,不因其是否經過工商登記而有什麼不同。當其完成認繳出資、實繳出資等方面的承諾後,就能依法應當享有相應的股東權。
[責任編輯: 陸金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