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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白領面臨高壓 哪些保險可對“猝死”理賠

2013-06-06 14:00 來源:理財週刊 字號:       轉發 列印

  年輕白領接連猝死的報道讓高壓下的工作者憂心忡忡,為了讓家人有更週全的經濟保障,我們不妨來了解一下哪些保險産品可對此理賠。

  5月13日,奧美廣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名年僅24歲的員工在上班期間猝死,僅僅兩天后,又有一名就職于搜狐旗下一家遊戲資訊網站的24歲員工在上班途中突發心臟病去世。這兩起年輕人猝死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大家在感嘆當下年輕人工作、生活壓力大的同時,也對年輕人該如何為自己建立足夠的保障體系,好讓風險發生後自己及家人有一定經濟賠償、補償表示關心。那麼,究竟哪種保險産品可對猝死予以賠償呢?

  猝死不在意外險理賠範疇

  一聽“猝死”,很多人的第一感覺就是意外,也隨之會聯想到用意外險規避猝死風險。不過這一想法與事實有不小出入。

  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猝死為急性症狀發生後6個小時內死亡,又稱突然死亡,係臨床綜合症。在法醫病理學中是指外觀健康而無明顯症狀的,由於潛在的疾病或者機能障礙,在開始感覺不適後24小時內發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見,猝死多因體內潛在的進行性“疾病”在某種因素的作用下突然發生而造成外觀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傷性死亡。

  而意外傷害保險所能保障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這一定義顯然與猝死的界定不同。因此意外險是無法對猝死事故予以賠償的。

  這一點在看了多家保險公司意外險條款後被落實。記者發現,在不少意外保險條款中,會明確將猝死列入免賠責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藥物過敏等也都在免賠範圍內,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細一些就會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險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證明是因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無法從意外險獲得賠償的。

  壽險可對猝死事故賠償

  與意外險的保障範疇不同,壽險保單對於身故的賠償範圍就寬泛許多。無論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還是因長期疾病身故或突發猝死的,都可以通過壽險得到賠付。一般被列入免賠責任的只有故意殺害、傷害、吸食毒品、酒駕或2年內自殺等特殊情況。

  我們知道,壽險産品分為消費性和返還型型兩種。前者可稱為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若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還保費。而後者則包括了兩全保險、終身壽險等,與定期壽險最大的不同是到期後,保險公司將以事先約定的方式、金額返還保費。這兩類産品在保障猝死風險時的能力是相同的,由於返還型産品在同等保額下的保費更高,因此投保人應根據自身經濟條件來選擇購買。

  還有人對重疾險是否能保障猝死風險提出疑問。實際上,這取決於重大疾病保險的責任範圍。若産品本身只針對疾病産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賠償,那麼被保險人猝死將無法獲賠。而若産品包含死亡責任,那麼有望從保險公司獲得死亡賠償金。

  指定受益人避免經濟糾紛

  這裡我們也提醒投保人,在簽訂包含死亡賠付的保險合同時,最好能明確受益人。特別對新組建家庭者來説,最好能根據自己的心意安排父母、配偶、子女的受益比例。因為如果受益人一欄沒有明確指定,身故保險金將作為遺産進行分配,而父母、配偶和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建議投保時寫清每位受益人的姓名及相應受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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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猝死能否理賠”應寫入合同

  近年來,猝死能否獲得意外險理賠一直是保險糾紛官司的焦點之一,而官司的結局多以保險公司敗訴收場。

  2012年7月,深圳保監局近期明文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意外險條款,將猝死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寫入意外保險合同內,試圖通過完善意外險合同並明確猝死的保險責任來化解此類理賠糾紛。按照深圳規定,如承保“猝死”風險的,應將“猝死”列入保險責任,並在理賠申請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證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風險的,應在除外責任條款中明示。記者 張安立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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