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曄君 孫麗朝)作為國務院批准的首批地方債自發自還的試點之一,北京市財政局昨日發佈了《北京市政府債券承銷團組建及主承銷商確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債券承銷團組建及主承銷商確認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承銷團成員原則上控制在20家左右。債券承銷團成員及主承銷商有效期是三年。
按照《辦法》要求,債券承銷團成員的資格條件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機構總部設在北京市或在北京市設有分支機構;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信譽良好;具有負責債券業務的專職部門和健全的債券投資和風險管理制度等。
北京市財政局將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採取自願申請及綜合評分的方式從合格的投標機構中擇優選擇得分排名靠前的機構組建北京市政府債券承銷團。在自願申請主承銷商的承銷團成員中選取排名靠前的機構成為主承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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