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公佈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的8%。
對於改革範圍,《辦法》特別明確,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産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規定納入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辦法》提出,要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辦法》明確了納入繳費基數的項目。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工改保留補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適當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工改保留補貼、績效工資(限高線以下部分)。
對於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辦法》明確,“新人”(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其個人繳費年限依然要累計滿15年,退休後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老人”(本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中人”(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但此次,並未給出具體過渡辦法,人力社保部表示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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