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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改革“破冰” “雙軌制”成歷史

2015-01-16 09:00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養老保險改革“破冰” “雙軌制”成歷史

  1月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如何看待這次帶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經濟日報》記者近日就此採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試點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基礎

  記者:企業職工自上世紀末就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實行原來的退休制度,被稱為“雙軌制”,這也是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話題。國務院近日作出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為什麼在這個時間點推出這項改革?

  負責人: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分析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雙軌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成因。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上世紀90年代以後,逐步在全國範圍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2014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第二,“雙軌制”引發的矛盾日益凸顯。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係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産生不平衡。

  第三,在實踐探索中逐步積累改革經驗。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由於沒有更高層次的整體設計,政策的統一性、規範性不足,因而並未從總體上、根本上改變現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來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解決“雙軌制”具有里程碑意義

  記者:社會上呼籲儘快解決“雙軌制”問題,焦點集中在社會公平性方面。從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角度看,這次改革的主要意義是什麼?

  負責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意義。具體説,我認為是4個“有利於”:

  第一,有利於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只有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現在距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期只有6年時間,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重大舉措。

  第二,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的有力制度保證。

  第三,有利於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

  第四,有利於全面體現工作人員的勞動貢獻。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準、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記者:前不久,馬凱副總理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時提到,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應該如何理解它的含義?

  負責人:“一個統一”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臺,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五個同步”是: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準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準、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五是改革在全國範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係,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韓秉志)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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