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難看出,當收費方是掌握公權力政府部門或者具有政府背景的強勢機構或者企業時,處於劣勢一方的大眾人士很難對違規收費説不。最後,違規收費的去向不清也是一個問題。我們要問的是,這些附加費都用到哪去了?有沒有作為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管理?還是作為政府部門或者相關企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了?還有,如果證明有政府部門和企業單位違規收費,是否會受到處罰?多收的部分是否會退還給繳納人?
根據媒體報道,對於社會輿論關注的水電油價“附加費”問題,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對於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我們應該為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表態叫好,根據《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我國將繼續加大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力度,拒絕繳納違規徵收的“附加費”,體現了中央政府依法治費的決心和意志。然而,拒絕繳納的前提是要證明這些附加費是違規徵收的,事實上,有的附加費的繳納已經達到50年了,老百姓已經習以為常了,誰能夠得知哪些附加費是合法合規徵收的,哪些不是呢?
詭異之處在於,收費一方是政府部門,可是要證明附加費是否合規,也是政府部門,一個政府部門去證明另一個政府部門的收費是否合規,是否存在著利益衝突?上述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所説的,未列入財政部目錄清單裏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就屬於違規收費,公民就可以拒絕繳納了,可是,誰去證明這些列入了清單裏的收費都是合理的收費呢?當然,有人會辯稱説列入了清單的收費都是有規可依的收費嘛,公民似乎就無法拒絕了。然而,合規不一定代表合理,如果有部門通過各種名目的收費來增加政府的非稅收入的動機強化了,是否把相關的收費列入了財政部的目錄清單,就變成合規收費,繳納人就無權拒絕了嗎?
既然是附加費,也就是依附在各種正式收費甚至稅收之上,例如,納稅人依法繳納了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就相當於自動需要按照一定的百分比額外繳納城市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公民在一個城市生活需要消耗水電煤氣而要交費,就需要自動繳納了各種附加費,加上公民交費時通常使用的是銀行自動轉賬,又有誰會細心分辨其在賬戶上被扣除的款項當中有多少是屬於水電煤氣的費用,有多少是屬於附加費呢?如果繳納人本身對於各種收費資訊都是知之甚少,又如何拒絕繳納呢?
此外,公民拒絕繳納他們認為是違規的附加費,是否會遭遇停水、停電和停煤氣?可見,在各種附加費的徵收方和繳納方的對弈過程中,徵收方始終處於強勢,繳納方則始終處於劣勢,雙方力量強弱對比懸殊。例如煤氣公司會公開聲稱,接上級指示,要收取煤氣管道檢查費、管道安全檢測費,並且教導煤氣用戶,我是為了你和家人的用氣安全著想才收取這些費用,難道用戶還要上財政部網站上去查驗這項費用是否屬於目錄清單裏的收費項目嗎?即使查驗結果是否定的,用戶能夠不管自己家庭的煤氣管道是否安全而拒絕交納這些可能是違規的附加收費嗎?加上煤氣公司可能揚言若拒絕繳納附加費,會停止煤氣供應,用戶可以有其他渠道去獲得煤氣嗎?不應忘記,煤氣公司作為公用事業的一部分屬於自然壟斷行業,用戶沒有選擇的自由。結果是,用戶只有無奈接受。
我們不難看出,當收費方是掌握公權力政府部門或者具有政府背景的強勢機構或者企業時,處於劣勢一方的大眾人士很難對違規收費説不。最後,違規收費的去向不清也是一個問題。根據新華社記者的調查,按2013年全國用電量初步估算,僅電價附加費一年就可達2000多億元,其中居民生活用電的附加費就達到270多億元,我們要問的是,這些附加費都用到哪去了?有沒有作為非稅收入納入政府預算管理?還是作為政府部門或者相關企業單位的“預算外收入”了?還有,如果證明有政府部門和企業單位違規收費,是否會受到處罰?多收的部分是否會退還給繳納人?隨著新預演算法即將生效,我們期待著現代財政制度的陽光能夠照耀每一個角落,當然也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透明度的提高。
(作者為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教授) 林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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