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顧名思義是在年底發的獎金。但現在不少公司選擇在春節後發年終獎,而且有的獎金變押金,有的成“分期付款”,很多公司人“吐槽”公司這種“賴皮”行為。
在IT公司工作的葉先生就碰到了年終獎“分期付款”的情況。他説,年前已經發過一次年終獎,但到手的只有總額的一半。剩下沒發的年終獎要等到今年7月,如果那個時候已經不在公司,自然就沒有這一半年終獎了。如果等到7月領完年終獎,大半年又過去了,那個時候再跳槽到新單位,來年的年終獎又得縮水。
某人才招聘網站展開的對年終獎的調查顯示,有23%的公司推遲年終獎發放或者分期發放年終獎,以應對年後跳槽熱。
公司人對於年終獎有什麼樣的期待?對於企業推遲年終獎發放來應對跳槽怎麼看?薛婧在一家房地産公司上班,今年到手的年終獎和自己的預期有差距,不過她表示,好的發展前景讓她決定繼續留在這裡,年終獎並不能真正拴住員工的心。她認為,如果一家公司在企業文化,尤其是員工關懷這方面做得好,不管年終獎什麼時候發,員工都不會走。但如果這個公司在員工福利待遇方面做得非常差,平時對員工沒有任何關懷,即使拖延到年後發年終獎,員工也很有可能會走。
而在一家電商企業工作的俞勇認為,不應把注意力過多放在批判公司上。如果合同沒有相關規定,那麼公司沒有義務發年終獎,員工應放平心態。職業前景應自己規劃,而不應被年終獎的發放所影響。他認為,“年終獎作為對員工的激勵,是獎勵給員工的一個福利,沒有哪一個公司會在你的合同裏規定年終獎會給你發多少。所以,給你1萬元是激勵你,不給你也説得過去。”
關於年終獎,法律方面如何規定?楊兆全律師表示,延期發放年終獎,于情難留人心,于理還可能違約。楊兆全説,“何時發年終獎是公司或用人單位的自由。如果在勞動合同裏面沒有約定,或者在其他場合沒有明示的話,年終獎不是必鬚髮放的。所謂年終獎就是在年度終了的時候,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年終或者年初很短的時間之內來發放,而不能拖延到其他時間,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行為。”(秦 森)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