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根據“統貸統還”的原則延長了部分高速公路的收費年限,以還清貸款。所謂“統貸統還”,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為何要實施“統貸統還”?如何避免“統貸統還”成為一筆“糊塗賬”?
近日,山東省政府官網上,一則《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延長菏澤至東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費期限的批復》決定,一次性將6段尚未到收費期限的高速公路收費年限延長到15年,將9段已到收費期限的高速公路“臨時性”延長收費一年。此舉立刻引發質疑。
質 疑
收費延期的決定是否合法?程式是否合規?
濰坊的張先生説,他常年在省內跑運輸,本以為會有機會因收費到期不再付高速通行費,降低成本,現在要繼續收費,讓他空歡喜一場。
還有人質疑,按國家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就應終止收費,還要向社會發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此次延長幾段已到收費期限的公路,有違國家規定之嫌。
此外,還有人對程式提出質疑,指出延長收費期限應該先聽證。
回 應
相關路段尚未還清貸款,依“統貸統還”原則,可延長收費期
面對質疑,山東省交通廳回應稱,延長收費期限的原因是,山東省對政府還貸公路實行“統貸統還”。其依據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即統貸統還)”的規定。
交通運輸部等5部委規定,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菏澤至東明等9段高速公路達到收費年限後,均未還清貸款。
此外,同一條高速公路各路段因建成時間不同,收費期限也不同,如各個路段到期停止收費,將割裂高速公路整體性和完整性,重新設立主線收費站,影響公路的高效暢通。
專 家
“統貸統還”模式應有更明確的限制和規範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趙堅認為,在當前的規劃和建設模式下,我國的高速公路還款只能採用“統貸統還”模式,因為大多數新建高速公路的路徑和區位略差,客流較少,較難通過其本身的收費償還貸款,必須“統貸統還”。
“事實上,高速公路不是一條路的問題,而是一張完整路網的問題,如果不允許‘統貸統還’,勢必給整個路網建設帶來問題。”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院長周偉認為,從路網建設的角度考慮,不能只建效益好的公路,效益不好的不建。
既然實施“統貸統還”,為何不全部以還完貸款時為停止收費的期限,而要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明確設置一定的收費年限?周偉表示,這是出於保護公眾利益的考慮,為了防止有關管理部門借公路收費牟利。
趙堅則認為,“統貸統還”原則與明確的收費年限實際上有一定的矛盾,這種矛盾在現今條件下難以調解。他説,高速公路的欠債非常高,必須靠全部路網的收費公路償還。
周偉表示,“統貸統還”有其合理性,但制度設計中存在不銜接的地方,使“統貸統還”在實施中遭遇困難。他解釋説,政府部門在建設高速公路時每個項目是單獨審批的,道路建設時間不同,報批時間不同,造成不同道路收費期限、費率等不同,收費期限不同的公路,要實施“統貸統還”,就會存在時間上的矛盾。
“這次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時候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周偉告訴記者,解決這個矛盾,應該設立調整機制,允許對收費期限作出適當調整,否則“統貸統還”就無法實施了。同時,應對收費期限的調整設置一定原則,比如不能形成暴利、限制收費總量等。
談起高速公路“統貸統還”模式,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副會長賀登才表示,應對此加以限制和約束。否則,極易導致所有政府還貸收費公路都採取最長收費年限和最高收費標準,並以各種理由超期收費。
據悉,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曾公開發文,對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提出6條意見和建議,希望對公路“統貸統還”投融資模式加以限制。中物聯認為,目前多數高速公路已經明確規定了收費期限,在已經規定了“最長”的基礎上還要延長,是説不過去的。即便確需延長,也應該有一定限度,否則將影響政策出臺的嚴謹性和公信力。
中物聯還建議進一步公開高速公路收支和還貸情況。數據顯示,收費公路還貸比例低,資金被挪用,成為地方預算外資金的重要來源,主要原因是收費公路收支和還貸情況不公開,缺乏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