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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勞科所調查顯示:過半農民工很想當市民

2013-04-12 14:17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最大困難:城裏房價太高

  農民工市民化正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農民工自身對市民化怎麼看?阻礙農民工市民化的因素有哪些?

  4月11日,記者獲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課題組對此進行了專門調研,並形成了正式報告。

  課題組歷時半年時間,在北京、四川、廣東、陜西、湖北和浙江開展了調查。

  調查顯示,在“您準備在這座城市繼續住多長時間”一題中,61.95%的農民工選擇“能待多久就待多久”,31.09%的農民工選擇“如果可能就在這兒安家住下去”,還有6.96%的農民工選擇“住上幾年”。

  農民工願意定居城鎮的原因有哪些?調查發現,排第一位的是“城市就業機會多,收入有保障”,佔55.70%,排第二的原因是“子女能進城上學”,第三是“能學技術長見識,有發展前途”,第四是“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城市看病方便”排第五。

  不願意定居城鎮的原因裏,排第一位的是“買不起房”,佔65.29%,第二位原因為“城市生活成本太高”,第三、四位原因分別是“能與家人在一起,孝敬父母”和“農村有地有房子”。約有13.71%的農民工選擇“我們根本不屬於這裡,遲早要回去”。

  調查同時顯示,“沒有住房”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難。一半多的農民工認為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最大困難是“沒有住房”,佔55.12%。

  根據調查,59.93%的農民工願意在城鎮買房,改善生活和子女上學是農民工願意在城鎮買房的兩大原因。40.07%的人不願意在城鎮買房,主要原因是房價太高,佔到73.45%。26.29%是因為“工作不穩定、沒必要買房”,10.66%是因為“城市污染嚴重”。

  重大障礙:城鄉二元制度

  課題組認為,農民工市民化首要障礙是城鄉二元制度。我國以戶籍制度、城鄉差別勞動就業和福利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城鄉二元制度,使得已經離鄉、離土、進城的農民工,無法成為城市的真正居民。

  近年來,戶籍制度改革雖有所突破,但大中城市尤其是京滬廣等大城市的戶口放開有限。

  這意味著,農民進入城市從事新職業,卻很難改變原有的農民身份,在社會中形成了有別於農民和城市居民的第三類群體,在城市內部又形成新的城市二元結構,包括居住社區上的二元結構、享受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利上的二元結構、就業上的二元結構。

  其次,勞動權益受損,抑制了農民工市民化的意願。目前仍有不少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條件普遍較差,工資水準明顯偏低。

  第三,公共服務不足,減緩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進程。目前,大部分地區未對農民工住房問題提出一個系統性、長期性、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基本上不對外來農民工開放。義務教育階段以公辦教育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就學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地區不平衡,農民工子女學前教育和異地高考問題突出。

  第四,産業結構與就業結構有偏差,加大農民工市民化的難度。

  國際經驗表明,現代化過程總是伴隨著農業份額的大幅度下降和城市化的推進。而在我國,城市化滯後於工業化進程。這種結構的偏差,很大程度反映在農民工身上。近1.6億的外出農民工在城鎮的二、三産業就業並創造GDP,卻因種種障礙,無法完成市民化真正成為市民。

  首要任務:公共服務均等

  課題主持人、人社部勞科所所長鄭東亮認為,農民工市民化,既要在數量上實現相當部分農民工身份、工作的轉化,更要在品質上實現工作方式、生活方式、社會交往、價值觀念等與城市居民的融合。

  他表示,農民工市民化的目標可以定位於,在未來20年,以平均每年800萬人的規模增長,到2030年完成市民化的第一階段轉換,即身份、工作、公共服務的市民待遇;第二階段則是更長時間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融合、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

  屆時,伴隨中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完成,農民工問題有望得到徹底解決。

  課題指出,促進農民工市民化,要統籌考慮城市佈局,以大城市為依託,以中小城市為重點,逐步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避免出現“大城市病”、“貧民窟”。

  要調整區域發展佈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須做好迎接東部地區産業梯度轉移的準備,促進農民工就近就地轉移就業。

  與此相對應,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培養新型産業工人,鼓勵農民工從事第三産業,尤其是家庭服務業。

  農民工市民化,要實施哪些措施?

  課題組認為,首要任務是破除二元制度障礙,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特別是五項公共服務。即子女教育、居住、醫療、養老保險和精神文化生活。

  同時,要強化輸入地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根據常住人口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按照公平原則,將農民工納入當地公共服務體系。

  課題組特別強調,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工的財産權利,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應當允許他們帶著這些權利進城,有利於規範發展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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