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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人:金融改革須順應混業新變局

2013-03-11 14:21 來源:經濟參考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金融改革無疑是兩會上的財經熱點。實際上,我國的金融已開始轉型,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關鍵是適應轉型要求,進一步放鬆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建立與此相應的金融管理、監管和宏觀調控體系。

  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匯率利率市場化進程加快和資本賬戶逐步開放,我國正從嚴格分業經營、單層次、機構型的封閉金融體系,轉向混業經營、多層次、市場型的開放金融體系,金融創新空間被打開,呈現出“大爆炸”式的金融轉型特徵。

  一是混業趨勢明顯。不但涌現出大量金融控股公司和産融結合集團,而且各類金融機構都開始參與全方位的資産管理業務,在銷售、託管、管理等環節進行密切合作。綜合性的銷售平臺更是普遍存在。二是市場型融資體系快速膨脹。銀行表內貸款佔社會融資總量的比重已降到一半。三是多層次金融體系開始形成。正規金融體系的市場、機構和産品的層次更加豐富。民間借貸市場活躍,既有傳統的民間借貸市場,也涌現了網路金融等新型民間借貸市場,擔保、典當、租賃和小貸等非金融機構也在從事各種金融業務。四是金融業對外開放程度加深,人民幣國際化穩步推進。

  金融環境的變化,導致我國風險管理體系和貨幣調控出現一定程度的“水土不服”。我國的金融救助、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風險管控界限劃分並不合理,且不能很好適應金融轉型的需要,給金融風險的化解和承擔帶來潛在危險。

  在金融監管上,一方面,混業經營環境下,監管部門存在監管競爭,而且金融創新已能較容易實現監管套利,規避行政性指標的約束。另一方面,審慎監管適應于由機構資本金來承擔風險的間接融資體系,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基礎的資訊披露監管,適應于由市場波動來及時釋放風險的直接融資體系。金融轉型要求金融監管也從分業、機構和事前監管,轉向統一、功能和事後監管。

  在風險管理體系上,風險和收益承擔主體不完全一致,國家信用被濫用,道德風險突出。銀行理財産品和代理銷售、信用債市場快速膨脹,但隱含著巨大的道德風險。監管部門直接設定部分風險指標,並事實上承擔著最終風險。企業需要面對嚴格的信用升級壓力和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不斷將風險轉移至市場型融資體系。因此,風險承擔上向國家和企業傾斜。

  在貨幣調控上,傳統的數量調控工具的有效性下降,但利率等價格型工具傳導機制還不暢通。貨幣的價格穩定和維護金融穩定功能的潛在衝突增加。

  更重要的是,我國的金融轉型是在經濟階段轉換和週期下行階段進行的。金融是實體經濟風險的吸收器,金融體系還承擔著經濟轉換和週期性風險。當前我國缺乏及時有效的風險釋放機制,國家信用一開始就已成為市場穩定的基礎。風險不斷累積,存在經濟風險、金融風險、財政風險和貨幣風險依次轉化,並最終以貨幣風險的方式承擔所有系統風險的可能。雖然我國擁有大量的靜態風險儲備,但風險化解體系像“鋼化玻璃”,在較大壓力下能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一旦壓力超過某個臨界點,金融系統將出現全面坍塌。

  總之,經濟和金融轉型是我國未來發展趨勢,應創造條件積極促成。但在轉型過程中,需要保持各個子系統的協調,積極促進風險管理體系、金融監管和貨幣調控轉型,建立市場型、合理分工的金融安全網,提高金融系統的靈活性和穩健性。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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