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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規範網店:擅自推送推銷資訊追責

2015-05-06 16:44 來源:法制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今日上午,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商務部起草的《無店舖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簡稱意見稿)開徵民意。意見稿規定,無店舖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不正當競爭,情節嚴重者可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所稱無店舖零售,指不通過店舖,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態。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

  網店不得出售違禁商品

  意見稿明確,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通過相關服務者從事銷售活動,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授權經營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照等資訊。經營者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聯繫電話、經營場所(住所)。

  相關服務者應當對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提供的資訊資料進行核驗,並留存複印件備案、備查。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過無店舖零售方式進行交易。

  意見稿規定,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洩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關服務者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進行銷售活動前,應當依法履行對消費者告知義務,並以顯著方式披露經營者基本情況、商品或服務資訊、交付及退換貨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許可或授權經銷資訊等。

  未經允許禁向消費者推送資訊

  處罰

  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將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並實現資訊共用。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違反規定,商務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務部門可會同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向社會發佈違規經營者資訊。處理結果列入無店舖零售業不良信用記錄。

  相關服務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電信、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列入無店舖零售業不良信用記錄。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對無店舖零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明確,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推廣活動。嚴禁誇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誤導消費者。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送推銷資訊。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或相關服務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相關資訊。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與促銷相關的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例外商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銷商品品質。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相關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理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上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意見稿是在以前法律基礎上,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的進一步保護。無店舖經營者推送商品資訊,包括現在的手機推送、微信等社交媒體的推送是每年消費者投訴的重點領域之一。意見稿明確禁止該行為,有利於消費者權利的保障。

  邱寶昌認為,意見稿明確對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對網店經營者、電視購物經營者等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文/記者 溫如軍)

[責任編輯: 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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