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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法律適用遏制網絡“野蠻生長”

2014-10-10 08:57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如今,網絡侵權的刑事責任承擔和民事責任承擔都有相對詳盡的“司法解釋”,該是通過公平執法與公正司法來遏制網絡“野蠻生長”的時候了。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典型案例也于同日公布。

  不少網絡媒體在轉載這一消息時,聚焦于“規定”中的“明確非法刪帖網絡水軍責任承擔問題”。有必要指出,最高法院這份司法解釋明顯指向“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法律適用,而非指向網絡水軍法律責任。依照“規定”相關內容,只有當網絡水軍的灌水或網絡公關的刪帖已對相關當事人構成了人身侵權,才會產生這份司法解釋的適用問題。

  毋庸置疑,網絡水軍和一些以刪帖為主業的網絡公關公司,都是信息網絡在中國“野蠻生長”的見證。今年是互聯網傳入中國20周年。這20年間,網絡在中國已走進了億萬家庭,並深刻改變了國人的生活方式。網絡讓國人更充分地享受信息流通的自由,但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新的侵權形態。

  以法律的視角來分析網絡侵權,在法律適用上本不應與網下的侵權區別對待。以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王某訴張某、北京淩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係列案”(即當年轟動全國的“中國網絡暴力第一案”)為例,在網上以發布網帖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和在網下以張貼大字報等形式侵犯他人名譽權,在法律性質上並無不同。虛擬社區里的真實侵權行為,也要受真實有效的國家法的調整。法院必須、且只能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明事實,定紛止爭。

  網上既有人身侵權糾紛,也有財產侵權糾紛。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這些年,法制嚴重滯後,使不少網絡公司和網絡大V有了“野蠻生長”的“時間窗口”。近年來,最高法院先是制定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後又與最高檢察院聯名制定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如今,網絡侵權的刑事責任承擔和民事責任承擔都有相對詳盡的“司法解釋”,該是通過公平執法與公正司法來遏制網絡“野蠻生長”的時候了。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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