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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網購新規熱點:7天無理由退貨怎麼退

2014-02-21 08:45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記者在淘寶網高級搜索中發現,全網符合全新商品檢索條件的商品為34247萬件,而加入七天退換保障條件的寶貝僅有12281.24萬件。不少店舖仍在首頁挂出類似“尺碼色差等不屬於品質問題不予退換”的免責聲明,看似溫馨提示,實為霸王條款,強制限定商品退換條件,公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某淘寶賣家就在店內聲明:“本店非七天無理由退貨店舖,非品質問題不退換,請覺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感覺’或者‘費盡心思絞盡腦汁使勁想找點理由退貨’以及‘只是想買來試試衣服,不是很喜歡就想退’的挑剔姑娘請繞道。”這類商鋪將買家“後悔權”強制剝奪,與新規要求大相徑庭。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3月15日正式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公佈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消費者的網購“後悔權”在部門規章層面給予保障。對不少熱衷網購的消費者來説,“7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讓網購少了後顧之憂。但同時,對於哪些商品適用7天無理由退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無理由退貨能否執行,消費者還有不少疑問。

  判定商品“完好”的標準是什麼?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有四種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了這四類商品之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完好”的標準是什麼呢?商品的包裝損壞了,衣服的吊牌剪掉了,這樣的商品能不能無理由退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就是説,符合無理由退貨條件情況下,消費者應當保持退貨商品本身完好無損。

  “商品完好的標準應以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為依據。”阿里巴巴集團法務副總裁俞思瑛説,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退換貨都是商家與消費者自由決定的。“退換貨本身就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自願行為,他們對貨品本身的認定,通常情況下糾紛很少。”

  有專家表示,法規實施的一個障礙就是貨退回去後什麼情況下不影響二次銷售,如試穿過的衣服有香水殘留怎麼辦?怎麼界定不影響二次銷售,仍需在實踐中細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認為,“在實踐中,部分商家提出要求包裝完好。這和商品完好是兩個概念,商品本身是完好的,商品附帶的附件也是齊全的,這些應該是它的要件所在,至於包裝是不是拆封了,不應該包含在其中。因此,拆包裝不能叫‘商品不完好’,也是符合7天無理由退貨條件的。”

  另外,商品完好還涉及哪個環節完好。比如,商品在消費者手裏完好,但在退貨過程中由於快遞或者物流的原因,商品出現了損毀,應該由誰來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認為,如果商品是在物流運輸過程中出現損毀,則應該由物流承擔責任,7天無理由退貨所強調的商品完好,應是指商品在消費者這一環節保持完好。

  “7天”日期怎麼界定?

  《辦法》第十六條對如何退貨退款也作了限定:對於允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如果貨物的物流延遲,如何判定7天的有效期?7天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時間?

  楊立新認為,物流不影響7天退貨時間。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提出退貨申請即可。從民法上來説,“7天”其實是一個期間,按照民法規則,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計算到第7天時,終止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向後再延長1天,可以用這1天的時間退貨。“比如9月30日收到網購商品,從10月1日開始算,到10月7日都屬於法定假期,那麼消費者可以在10月8日行使這個退貨權利。”

  陳劍認為,法律只規定了最低期限,在實際電商銷售中,網路購物最長可以1個月無理由退貨。“法律規定最低期限,是鼓勵競爭,鼓勵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如果經營者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的更長期限,對消費者將更有利。”

  商品退貨運費由誰承擔?

  在運費方面,《辦法》規定,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退貨時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喜歡就可以退貨,這就給予了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的,有利於電子商務行業健康發展,同時也有利於提醒消費者理性退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石宏説。

  石宏解釋説,如果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比如,有的電商出於競爭需要,作出負擔運費的承諾,可以按照經營者的承諾去辦,運費由經營者自擔。

  另外,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消費者網購的商品本身存在品質問題,則應由經營者承擔運費。

  有專家表示,“新規的可操作性還需要時間進一步完善。一方面因為霸王條款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仍面臨許多細節問題;另一方面,即使法規列舉出不能進行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但是很難窮盡;此外,對於購買之後惡意退貨行為如何處罰,也有待解釋。”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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