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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全文)

2013-02-12 09:04 來源:中國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國網8月9日訊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

  為保護海峽兩岸投資者權益,促進相互投資,創造公平投資環境,增進兩岸經濟繁榮,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五條規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 一 條

  定 義

  本協議內:

  一、“投資”指一方投資者依照另一方的規定,在該另一方所投入的具有投資特性的各種資産,包括但不限于:

  (一)動産、不動産及其他財産權利;

  (二)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及其他形式的參股;

  (三)金錢請求權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履行請求權;

  (四)智慧財産權、企業名稱及商號、商譽;

  (五)交鑰匙、工程建造、管理、生産、收益分配及其他類似合同權利;

  (六)經營特許權,包括培育、耕作的特許權利,以及勘探、開採、提煉或開發自然資源的特許權利;

  (七)各種擔保債券、信用債券、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債。

  投資特性指資本或其他資源的投入、對收益或利潤的期待和對風險的承擔。作為投資的資産發生任何符合投資所在地相關規定的形式上變化,不影響其作為投資的特性。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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