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歐曲解規則耍弄技巧 對本國戰略資源封而不採
圍繞著“稀土出口政策”的中美貿易訴訟戰進入白熱化。《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為了擴大勝利果實,讓中方陷入被動,美方已于日前向WTO提交了上訴申請,與此同時,中方也正在積極備戰,或將於近日提交上訴申請。
日內瓦時間3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公佈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鎢、鉬相關産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專家組報告,裁定中方涉案産品的出口管理措施違規。按照WTO規則,在專家組報告發佈60天內,雙方均可提出上訴。
“近期商務部已經幾次召集律師和業內專家開內部會,研討上訴的可能性和具體策略。業內普遍認為專家組報告存在歧視性裁決,支援上訴的佔絕大多數。”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而美國的上訴無疑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我們有些被動了。“我們必須馬上交叉上訴,美方顯然不願給我們太多時間準備了。”上述人士對記者説。
中國稀土協會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稀土敗訴以後,協會也組織企業和專家,對這個結果可能給行業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同時也和商務部進行多次研討,準備應對措施。國內一家大型稀土集團高層在電話裏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最擔心的是,在稀土泡沫破裂後,稀土整個行業表現都比較低迷,出口情況也很疲軟,一旦敗訴引發稀土出口管控政策取消後,這一信號可能會引發稀土價格繼續下跌,讓行業雪上加霜。
然而,一個矛盾的現實是,歐美等西方國家這廂反訴中國出口限制,那邊卻堂而皇之對本國戰略資源封而不採。有學者統計指出,有20多個國家在資源能源領域都採取了限制出口的各種措施。比如加拿大某州在木材出口上採取的“國內需求測試”,即只在國內、州內出售木材,滿足內部需求之後才會考慮出口。再比如美國對天然氣出口採取的“出口許可證審批”等。
對中國稀土的圍剿,美歐等西方國家背後意圖非常明顯,是為了衝擊中國資源保護體制。專家指出,美歐等西方國家常常憑著嫺熟的技巧玩弄規則,即使那些本身公正的規則也常常能夠成功地扭曲,反而給依據世貿規則初衷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扣上“違規”的帽子。在他看來,面對國外對我國資源産品的“主動出擊”,我國也應該積極儲備“反制措施”。
此次中國稀土能否扳回一局?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劉敬東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專家組報告有兩點值得商榷。一是關於出口稅,中國政府能否利用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20條(關於環保的一般例外條款)進行抗辯。儘管我國入世協定書未直接援引20條,但僅因此就否定了中國作為成員國的基本的一項“不言自明”的權利,是不公平的。在稀土案中,專家組三位成員中有一位認可中方此項權利,巴西、俄羅斯等發展中成員也表示了認可。遺憾的是,其他兩位專家組成員承襲了此前九種原材料案的觀點,認為中方無權利用20條。
二是關於中國政府出口限制措施,專家組儘管支援認可中方保護環境的初衷,但認為出口配額等具體措施與WTO規定不一致。“有些具體的觀點以偏概全了,未接受中方的抗辯。不能因為中方在措施執行中出現了效果未達預期的結果,就全盤否定措施本身。這也是有失公允的。”劉敬東説。
“在上述問題上中方仍有上訴空間。”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龔柏華也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他表示,WTO爭端解決機制有一套其“説理”的機制,當事方需要按這套規則提供證據、解釋條約。當然,我們可以認為專家組在運用這套規則時有偏差,客觀上造成“不公正”,對此,就要讓上訴機構來把關可能的“不公正”。另一個層面來看,無論上訴輸贏,中國走完程式可以換來1至2年的政策調整的時間空間。
“我個人認為應該通過上訴進一步維護權利。”劉敬東表示,儘管上訴機構是“只審法律不審事實”,我們翻盤的可能性不大,但依然要通過行動爭取基本權利,表明我們的態度。他表示,WTO不同於國內案例,其意義不只在於勝負本身,專家組報告只是初審,如果不上訴就代表服從,這是不同的觀點,是有區別的。
一位業內人士指出,中方應該繼續抗爭。沒有人能保證一個官司的輸或者贏,相比結果,中國作為負責任的貿易大國和成員國參與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具有意義的,既是一種維護自身權利的態度,也是厘清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規則中的關鍵問題的責任。
一審敗訴又遭美國上訴“追剿”,在案件本身訴訟程式之外,劉敬東表示,我國稀土案之所以敗訴,也是因為國內的管理措施未達到預期目的,才會“授人以柄”。國內管理體制應該反思,立法要協調性統一性,中央與地方政策制定也要精細化。龔柏華也表示,我國如何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經濟發展的地方利益與國家發展的整體利益;鼓勵出口與出口管理的問題,這些都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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