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訊 記者28日獲悉,《福建省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記暫行規定》開始執行,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在收取土地出讓價款方面給予優惠。其中,地下空間作為非經營性的停車場(庫)及配電間等配套用房的可免收土地出讓金。
《規定》所稱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包括由同一主體結合地上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因地上建築管線鋪設、樁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在《規定》內。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等方式提供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不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以及原地上建築權利人申請開發利用本建築地下空間作為經營性用途的,可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結建和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有三種情形可免收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作為非經營性的停車場(庫)及配電間等配套用房的;國防、人防、防災、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
結建的地下車位(庫)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與地上建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致。
對已批准劃撥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建築,在轉讓或改變用途時,凡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按規定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建設用地批准書、劃撥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明確規(約)定地上建築不得分割轉讓的,其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得分割轉讓。
地鐵工程按站(場)劃分宗地。通道、站臺、售票亭等地鐵工程中的公共服務設施按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地鐵工程配套開發的商業等經營性場所按出讓方式供地,在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後,方可進行土地登記。對連結站(場)之間的地下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暫不辦理登記發證。
集體土地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參照《規定》執行。《規定》下發前已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的地下空間建設項目,可按原管理規定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執行。
(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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