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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擬規定:經營場所被徵收要補償停産損失

2013-10-16 09:06 來源:東南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福建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擬規定:徵收商鋪要補償停業損失

  安置補償是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核心問題,備受各界關注。記者昨日獲悉,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住建廳形成了《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草案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市民25日前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

  公房拆遷戶可繼續承租安置房

  按照補償形式的不同(貨幣補償或産權調換),《辦法》擬規定: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徵收人的申請優先給予配租保障性住房。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當地廉租房保障標準的,按不低於當地廉租房保障標準進行安置;增加的産權調換房屋面積部分,被徵收人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補交差價。

  公房租戶也可獲補償。《辦法》擬規定:被徵收住宅為國有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1998年12月1日前參加工作,且夫妻雙方均未享受住房改革優惠政策的,可以按當地政府規定選擇購買公房産權或者繼續承租安置房。徵收國有單位(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自管公房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符合四條件可獲停業損失補償

  非住宅房屋停業損失補償是房屋徵收中市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辦法》擬規定應當給予停産停業損失補償的條件為: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相關生産經營行政許可證照,且行政許可證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關於補償標準,《辦法》擬規定由經營者近3年平均凈利潤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期間平均凈利潤確定。凈利潤根據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推算。實行産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補償期限按照實際停産停業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停産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照不低於6個月計算。

  《辦法》還擬規定,徵收非住宅用房,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實際期限計算。

  □小貼士

  10月25日前,市民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福建政府法制資訊網”,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收,郵編:3500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a-zhi@fujian.gov.cn。(海峽都市報記者 練仁福)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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