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明確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進口貨物稅收細則。對於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産有關的部分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具體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生産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産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生産企業運營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從事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服務外包等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
對於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産有關的部分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保稅,具體包括: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産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區內物流企業進口用於流轉的貨物。
此外,平潭企業將免稅、保稅的貨物(包括用免稅、保稅的料件生産的貨物)銷售給個人的,應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補齊相應的進口稅款。對設在平潭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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