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6月30日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常見問題解答》,對相關細節進行了闡釋。其中指出,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佈聯合公告,就內地與香港兩地基金互認安排正式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中國證監會配套規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發佈並於7月1日起施行。
産品註冊方面,針對“互認基金資産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該規模要求是申請時點要求還是延續性要求”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註冊時,2億元資産規模要求主要指申請時點的規模,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會考慮過往一段時期的規模情況。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相關要求,採取合理措施確保互認基金持續滿足資産規模等資格條件,當出現資産規模等不滿足條件的情形時,應當依法履行報告程式,並採取暫停內地銷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條件的,應當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式,再行恢復內地銷售。
針對“《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香港互認基金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註冊時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説明書及産品資料概要,有何具體要求”的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香港互認基金提交的招募説明書及産品資料概要,應為根據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要求編制並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最新版本。
關於內地互認基金在香港銷售,針對“如何理解納入互認基金範圍的‘常規基金’?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屬於互認基金類別?”等問題,中國證監會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確定的共同標準,基金類型應按原地區法律法規確定。互認實施初期,按照循序漸進、逐步擴大的原則,互認基金類型從運作成熟、簡單透明的産品做起,實施一段時間並積累一定經驗後,可逐步擴大和豐富互認基金産品類型。按上述原則,內地市場中的分級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暫不納入互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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