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婚姻日益增多,但粵港跨境結婚日益方便,離婚卻讓人心煩,尤其是:當事人雙方到香港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判令中涉及對內地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內容,在內地難以得到承認。據悉,目前內地和香港兩地法院的離婚判令尚未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予以相互承認和執行,在香港審理的離婚案,其中的內地財産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判決內容,想要在內地得到法律承認,需要當事人重新到內地法庭打離婚官司。
不過,對於“離婚”這件事的認定,目前已經可以進行,換言之,離婚的港籍一方想在內地再婚,雖然要辦額外的手續,但卻是沒問題的。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發佈《2008-2013年度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透露,2010年廣東省高院通過復函形式同意認可香港離婚判決中“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應,但對香港判令中有關離婚後財産分割、生活費分擔、子女撫養等方面內容依然不予認定。從那時起,深圳的法院就可以受理並裁定認可香港離婚判令中“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記者 蔣琳莉)
[責任編輯: 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