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起訴要求返還全部財産 獲法院支援
本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鐘紫薇)由於工作原因,香港何女士的丈夫需常年來往香港和內地,不久前,何女士發現其丈夫不僅在內地找“小三”,還送錢送車,贈予財産合計150多萬元。怒不可遏的何女士把“小三”告上法庭,認為丈夫贈予的是夫妻共同財産,其利益遭損,請求法院確認贈予無效,要求“小三”返還全部受贈財産1564910元。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支援了何女士的訴求。
【案情】 港男結識內地妙齡女 三年送出150多萬元
何女士與丈夫蔣某結婚20年,由於工作的原因,蔣某需要經常來往香港和東莞之間。直至2013年7月份,何女士才發現丈夫在內地養了“小三”謝某。
原來,從2010年4月份開始,蔣某在東莞認識了當時僅20齣頭的女子謝某,兩人很快開始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
自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蔣某先後十余次通過銀行轉賬給謝某近103萬元,還通過銀行轉賬付款48萬餘元,給謝某購買了一輛賓士牌小車。
得知這一情況後,何女士怒不可遏,憤而將“小三”告上了法庭。
【庭審】 “小三”喊冤 稱被欺騙依法理應得到一定補償
庭審時,被告謝某辯稱,蔣某轉賬到其名下賬戶合計僅有1029510元,不知何女士訴求的1564910元從何而來,其中有50萬元是因蔣某在生意上需要資金週轉向她借的,事後通過轉賬歸還給她的。即使何女士有請求權,蔣某贈送的財産應當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並且應認定各佔50%,自己也只需返還贈送財産的50%。
謝某委屈地表示,蔣某在跟她交往的時候,自稱已離婚且希望與她結婚。直至收到法庭的傳票後,她才知道蔣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將最美好的青春託付給了他,在本案中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法理應得到一定的補償。
【判決】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産贈予他人應為全部無效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對於蔣某向謝某轉賬1029510元及代為支付賓士小車款485400元的行為應為贈予行為。雖然謝某辯稱蔣某向其轉賬的1029510元中有50多萬元屬於借款,但是並未能舉證證明蔣某曾經向其借款50多萬元,並且亦未能證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來源可以出借。在謝某未能舉證其獲得上述款項存在其他正當理由前提下,法院認定是蔣某贈予謝某,贈予款項的數額為1514910元。
法院表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産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産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産贈予他人的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法院最終認定,本案中,蔣某未經何女士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産贈予謝某,損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權益,依法無效,一審判決謝某返還其受贈的1514910元。
法官説法
夫妻財産未分割 一方擅自贈予屬無效 另一方可訴求返還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産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對夫妻財産進行書面的約定,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産也並未分割,屬於兩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産贈予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贈予無效,另一方享有起訴的權利,可以訴求受贈人返還受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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