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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港澳遊陷阱:深圳發佈港澳遊亂象法律分析

2014-01-14 13:30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掌握旅遊消費市場的真實品質和服務狀況,深圳市消委會于2013年12月18日至28日組織媒體代表和消費者代表開展社會高度關注的“港澳遊”消費體察活動,對旅遊消費的全程進行暗訪、體察。昨日,該市消委會就體察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及不良營商手法依據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點評意見。

  亂象一:不主動引導遊客簽署正式書面合同,未告知合同條款便要求遊客簽訂正式合同;遊客過關後被導遊要求另外簽訂增加購物點的補充協議。

  點評:書面旅遊合同的必須具備旅遊法58條規定的內容,例如旅行社的基本資訊,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飲等安排和標準,成團的最低人數等和旅遊活動密切相關的內容,旅行社有對上述除了旅行社基本資訊外的內容進行詳細説明的義務。

  而導遊在遊客過關之後,在關口人多混亂的情況下,催促遊客趕快簽署補充協議,屬於旅行社沒有履行旅遊法第58條的詳細説明合同條款的義務。

  亂象二:香港遊的遊客普遍反映餐食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甚至被導遊減少餐數,衛生條件差。

  點評:本次體察香港遊的遊客反映最多最集中的問題就是餐飲非常差。

  旅遊合同中約定餐食標準和餐數,標準是30元/人/餐,但遊客普遍認為沒達到這一標準,還有導遊藉故時間原因擅自減少一餐。

  根據旅遊法第34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否則應當按照97條的規定由旅遊主管部門對組團社予以處罰。

  亂象三:遊客不願意進入購物場所,導游動手推搡遊客入店;沒收遊客身份證;對不願購物遊客使用侮辱性的言辭等。

  點評:旅遊者在購物點是否購物取決於旅遊者的自願,旅遊法第9條明確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10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第41條第2款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收走遊客身份證違反了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規定。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16條“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亂象四:導遊無故失蹤、遊客“自由行”

  點評:根據旅遊法36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體察中出現的第二天行程完全沒有導遊陪同的情況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根據旅遊法96條的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由旅遊主管部門進行處罰。(記者潘播)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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