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香港終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的7年期限,即只有居港7年方可領取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該判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中一個焦點是該判決是否會影響與新移民有關的社會福利制度。
綜援居港規定曾作變更
綜援旨在“以入息補助方法,為那些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安全網,使他們入息達到一定水準,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請者必須通過入息審查和資産審查。援助金則可分為標準金額、補助金和特別津貼三大類。按特區政府的統計,上個財政年度的綜援開支約為200億港元,佔政府經常性開支的7%。
香港申請綜援的規定過去曾作出變更。1970年起,申請綜援的資格為居港至少一年。2003年6月3日,根據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提出的原則,即市民必須居港滿7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資助的社會福利,行政會議於是決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把申請綜援的居港規定由一年更改為7年。值得一提的是,18歲以下人士可豁免任何居港規定。而如果有真正困難的個案,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署長有酌情權。根據政府的統計,自2004年至今,社署署長已行使酌情權批出1.4萬個申請。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也于同年6月27日通過有關建議。
必須指出,當時特區政府變更居港規定,有意見曾質疑該變更是否符合基本法。政府的觀點是“根據行之已久的法律原則,只要就待遇不同的情況提供合理而客觀的理據,對於達致合乎法理的目標而言,所採用的措施屬合理而相稱,則待遇不同本身並不構成歧視”。
然而,該變更引起司法復核,港府最終敗訴。
內地配偶提訟一波三折
此次案件起訴人為孔允明女士。她于2003年與一位香港男士結婚,並於2005年11月獲批單程證來港。但是,她來港翌日丈夫便不幸去世。房屋署收回其丈夫的公屋,孔氏隨後露宿街頭,生活陷入困境。她于2006年申請綜援,但是由於其居港時間未夠7年,所以其申請被社署拒絕。她不滿有關決定並上訴,但是仍被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駁回。因此,她于2008年10月起訴至法院,但是被高等法院原訟庭于2009年以及上訴庭于2012年判決敗訴。當時,孔氏被指在內地有物業,並有兩名有謀生能力的兒子。
原訟庭的主要理據是領取綜援需居港七年的規定並無違反基本法,社署署長有酌情權,可向居港未滿年期限制的人士給予綜援金,所以判孔氏敗訴。而上訴庭的主要理據則是基本法賦權予政府根據經濟及社會需要制定福利政策。要滿足每個人的需要並非易事,政府必須作出取捨。在政府未能控制批准單程證入境數量以及福利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社署有責任作“最符合效益”的分配,居港規定合情合理,居港期更長的貧困人士應優先獲批綜援。於是,孔氏上訴至終審法院。
代表孔允明的律師表示,基本法第36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並未就“香港居民”區分“永久”及“非永久”居民。由於孔氏來港後,已成為“香港居民”。如果她與“永久居民”被分開看待,那便構成不公,並違反憲法上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所以社署的限制屬違憲。
12月17日,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孔允明上訴勝利,宣佈有關居港7年的規定違憲,並將居港規定恢復至原來的一年。判決指出,特區政府為了省錢使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維持下去而更改居港規定,但是所省的錢是微不足道的。法院指出為了省錢而放棄社會責任並不合理。
社署已即時把申請綜援的居港規定調至一年。根據勞工及福利局的統計,判決後的三日內社署收到330宗居港未滿七年而申請綜援的個案。可以預計,申請人數會持續上升。
港府將全面評估其影響
有意見認為,終審法院只著重申訴人的權益,而未顧及社會整體利益,所以特區政府應就有關判決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此,特區政府已表明不會就有關判決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行政長官梁振英則表示,政府會全面評估終審法院的判決所帶來直接及間接衍生的問題。
有意見指出,該判決對香港的社會福利制度有深遠影響,例如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該判決“有可能引發內地女子嫁年老的港人丈夫,借單程證來港一年後離婚,然後申領綜援”;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前首席顧問、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接受媒體採訪時則指出,該判決將會引發更多社會矛盾及類似訴訟,例如新移民申領公屋權、投票權等。但也有專家呼籲社會切勿把新移民當作政治對立的替罪羔羊。(陳振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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