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9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食品安全法》明起(19日)生效,法案規範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風險預防、控制及應對措施,適用於食品的生産經營,以及生産過程中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使用。食品生産經營者具有一定義務,法案對違法者有明確的罰則。業界有需要進一步了解新法的條文,共同保障澳門食品安全。
為配合新法實施,澳門民署與食安中心負責人早前先後與業界舉行多場講解會,解釋新法的內容。食安法明確了適用範圍,也就一些問題作出定義,如定義了任何供人食用的物質,包括飲料及香口膠類産品,以及生産、配製及處理食品過程中所使用的成份均為食品(不包括中成藥在內的藥物)。為供公眾食用而生産、加工、調配、包裝、運送、進口、出口、轉運、貯存、出售或供應等行為視為生産過程。
食品添加劑則是為求生産技術上或感官上的效果,在食品生産經營過程中有意添加在食品中,與食品混合、使其在食品中出現轉化物或改變食品特徵的物質,但不包括為提高營養價值而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質。食品相關産品則是指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設施、設備或工具;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潔劑、消毒劑及餐飲器具。
為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産經營者有以下的義務:必須按食品安全標準生産經營;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貨紀錄或相關單據;向民署通報可能存有的食品安全風險;適時召回存有食品安全風險的食品。
處罰方面,生産經營有害食品而對他人身健康造成危險,涉及刑事責任,可判最高監禁5年或科處最高600日罰金,法案亦有列明何謂有害食品。此外,生産經營的某些食品即使未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危險,亦可構成行政違法,罰款5萬至60萬元。如加入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使用廢棄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含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的肉、部分及其製品的食品;含有依法須受檢疫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物質的食品;偽造、腐敗或變質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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