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電子紅包需徵稅是早已明確的事情,但一直缺少執行的細化標準,此次“內部文件”洩露,或意味著企業微信發放紅包繳稅細則出臺進入倒計時。
一份據稱出自7月28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內部傳閱的文件昨天在網上洩露。根據該消息,中國稅收機構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個人接受企業發放的電子紅包進行徵稅。而截至昨晚9點記者發稿時,國家稅務總局方面尚未對此事作出回應。業內人士對此表示,企業發放電子紅包需徵稅是早已明確的事情,但一直缺少執行的細化標準,此次“內部文件”洩露,或意味著企業發放電子紅包繳稅細則出臺進入倒計時。
個人紅包不在徵稅範圍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天核實到,事實上,早在今年春節期間電子紅包大戰之後,電子紅包應該徵稅的消息就已得到確認,但明確僅是針對企業發放的電子紅包而言,個人間紅包並不在此列。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今年3月份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明確表示,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依法徵稅;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徵稅。“企業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徵稅,收稅應由發紅包企業代扣代繳。”王軍説,親友之間互發的娛樂性小額紅包不應徵稅,這一點于情有理,也與現行稅法規定是一致的。王軍表示,網際網路的發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業態,稅務部門也正密切跟蹤研究,基本的原則則是:依據稅法區分情況、分類規範和明確。
江蘇首現微信紅包納稅案例
國稅總局局長王軍這番表態不久,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此後也表示,B2C的紅包,比如騰訊在今年央視春晚發放的紅包是要納稅的,發放5億元紅包有1億元是用來交稅的,也就是20%。此外有基層稅務機關也傳出消息,江蘇一家企業因在一檔電視節目中現場派發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主動向江蘇鹽城東臺市地稅局繳納了75萬元“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這也是江蘇省首例徵收入庫的“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這家企業通過電視媒體向不特定對象發放帶中獎性質的紅包,按稅法相關規定,肯定要徵收,稅率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偶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江蘇東臺市地稅局曾明確紅包派發企業為“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企業電子紅包納稅亟需執行標準
多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昨天表示,上述案例不難看出,企業發放電子紅包應該繳稅在法條上仍然缺少明確的界定,各地稅務機關和基層稅務人員的自由裁量明顯偏大,因此確實亟需由稅務總局層面出臺細化徵稅標準,同時也要在如何執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術手段。此前已經傳出消息,稅務部門正在積極調研這一新生事物,完善徵收監管。由此,不難推測,如果昨天流傳的稅務部門相關文件屬實,應該也是對電子紅包繳稅問題的明確和細化,也就是説,企業發放電子紅包納稅標準有望出臺。
[責任編輯: 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