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消息,國家旅遊局近日在關于印發《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提到,當前旅遊市場秩序失范,侵害旅遊者權益的違法失信行為頻發,為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加大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國家旅遊局制定並發布《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已于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辦法》定義了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良信息。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遊經營者或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公布的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公示期限為兩年。
《辦法》還列舉了七類需要公開的不良信息,分別為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遊經營者主要責任的;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旅遊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旅遊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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