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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保險野蠻生長時代宣告結束

2015-07-28 07:31 來源:新浪財經 字號:       轉發 列印

  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 專欄作家 宋聆

  《辦法》中被部分媒體所提及的經營區域限制的放開、高現價理財險納入網銷範圍等,都只是表面上的合規化。實際中,網銷業務的不局地區、不限大眾險種,是目前業內的通行作法。群眾們喜聞樂見的各種保險類“寶”們或各種“奇葩險”,就是它們的代言人。

  在7月18日的那個週末,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制訂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見諸於媒體。《意見》把“鼓勵創新”放在首位,雖然正文中充滿著各種讓人疑惑的表述。

  僅僅一個星期,也是週末,《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第一份網際網路金融的細緻監管規定出現在人們眼前。

  兩份文件一先一後,時間間隔之短,相較於此前網際網路保險監管意見幾次徵求意見、又幾次悄無聲息,雷厲風行之勢破紙可見。

  一份文件的態度是鼓勵還是規制,主要是看其規定的內容:如果是對現實限制的放開,那肯定是鼓勵;如果是對現實已然成形的做法立規矩、甚至加限制,那就是規制。

  所以,《辦法》中被部分媒體所提及的經營區域限制的放開、高現價理財險納入網銷範圍等,都只是表面上的合規化。實際中,網銷業務的不局地區、不限大眾險種,是目前業內的通行作法。群眾們喜聞樂見的各種保險類“寶”們或各種“奇葩險”,就是它們的代言人。這類限制,即便真的放開(請注意,我是説“即便真的”),也無所謂,因為本來就不存在。而與這僅少的“甜頭”相比,《辦法》中的規制意味,顯得濃了些。

  第一,在保險的地盤上,一網通天下、我行我素的純網際網路平臺,未必當然能獲得網際網路保險的經營權。

  《辦法》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定義十分寬泛,指除自營網路平臺外,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基本上把所有非保險公司官辦的網銷平臺納入其中。又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也即意味著,第三方網路平臺要銷售保險、甚至可能只是提供宣傳,都必須要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目前,許多平臺僅是作為網際網路企業出現,並未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辦法》實施後,未能取得業務經營資格的平臺,將會受到打擊。取得業務經營資格,就意味著被納入保監的監管範圍之中。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也即,開展保險業務的個人公號、微信平臺等可能都變成了違法。至少,保監有查處的權利。

  第二,經營地區與險種的實質上限制,中小公司受考驗嚴重。

  網銷本是中小公司搶佔地盤的重要手段。如今看來,也很不妙。

  此前,網際網路保險比較搶眼球的,多出自於中小公司之手。例如與淘寶合作推出過“娛樂寶”的國華,及與京東合作的一些公司等。此次,網銷業務的險種、地區,都受到了實質的限制。

  小公司的特點是機構少,因為每開一個機構,意味著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還有無數的監管溝通成本。只有大公司才會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機構。

  而《辦法》第七條非常明確的規定,只有有限的保障型險種,才可以在未設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哪怕淘寶開遍全中國、和你的關係又特別好,也一樣是非常不優雅的“然並卵”。

  所以,理財險的放不放開,真的沒有多大意思。因為沒有多少機構可以做。如火如荼的那些搶眼球的“寶寶”類,估計要歇一陣兒——除非又有大作手能把定期壽和普通終身壽,泡製出理財産品的效果來。

  除此之外,中小公司的業務系統可能也會拖後腿。

  《辦法》規定,開展自營網銷業務的保險公司,網銷平臺必須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小公司由於資訊管理系統相對簡單落後,要實現與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無縫實時對接”,難度不小。許多公司的網銷平臺僅是一個銷售平臺,承保環節尚做不到無縫實時。一旦實施,必須改造系統,這可是不小的成本。

  第三,也是最不可測的殺器,《辦法》要求客戶必須實名制,並且必須投保人本人支付保費。

  保險公司要確保客戶資料資訊真實有效”,“應要求投保人原則上使用本人賬戶支付保險費,退保時保險費應退還至原交費賬戶,賠款資金應支付到投保人本人、被保險人賬戶或受益人賬戶。對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核對投保人賬戶資訊的真實性,確保付款人、收款人為投保人本人”。“

  對於這個規定,真是長嘆一聲,竟無語凝噎的不知從何講起。這就是傳説中的“反洗錢義務”,哪怕你在網際網路時代,這要求也是死死的、不可能鬆動。這還沒像人民銀行一樣,要求對操作人進行IP識別的事兒呢。一旦保監會自己也提,那基本就沒法兒玩啦。這個寫一萬字都有話説,就以下省略一萬字吧。

  總結了一番,總之,特別驚喜的創新沒瞧見,基本還是線下業務的監管規則。

  要“講規矩”,這是習總提到的。好吧,那我們就認為,《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告訴我們,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要講規矩的創新。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野蠻生長時代宣告結束。

[責任編輯: 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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