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廣州基層法院發佈了一系列勞動糾紛經典案例。發掘從入職、放假、辭退等眾多環節,有哪些容易被忽視的勞動權益。
勞動光榮,可也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要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在工作過程中學會保護自己。
公司辭人別任性
張某是一名學習設計的大學生,曾經得過不少獎項,畢業之後先在一家小公司擔任設計員,幹了10個月後重新投簡歷,寫明自己在小公司擔任設計員為期1年。
張某的求職簡歷被廣州一家不錯的軟體公司看中,經過面試他當上了這家公司的設計總監。正當其準備施展抱負為公司創造更多業績的時候,公司卻以他能力不足以勝任設計總監一職為由,將其辭退。
張某越想越生氣,於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在仲裁時卻出示了一份聊天截圖,內容是向張某任職的前公司老總核實張某的工作時間。公司認為,張某明明在前一家公司幹了10個月,卻在簡歷上寫工作滿1年,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故應認定張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
海珠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張某在填寫簡歷時將上一段工作的時間誇大了,但張某在試用期內並無發現其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行為,且張某在職期間亦無給公司業績造成損失,可見張某的工作能力已經達到崗位需要,公司據此辭退張某,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分析此案提醒勞動者,必須指出張某誇大工作經歷的行為是不對的,做人應該誠信。不過公司以工作經歷及簡歷填寫相差2個月為由認為張某工作能力不足,並據此辭退張某,太過任性。
主動辭職仍可獲得補償
盧某讀中專的時候學的是烹飪,畢業後到一所學校的食堂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該學校的老校區。隨著學生越來越多,學校通過置換土地方式新增了一個校區。有一天盧某被抽中去新校區工作。
盧某不願意離開現在的校區,和學校負責人協商了好幾次也沒有結果。雙方關係鬧得僵了,盧某決定辭職。辭職之後,盧某覺得自己是因為學校的工作安排問題才無法繼續工作的,學校應該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學校卻認為,盧某是主動辭職的,所以學校無須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海珠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表面上是盧某主動提出辭職,但是從整件事情來看,盧某辭職的原因是學校校區的置換導致雙方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變更,勞動合同已實際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學校可在特定範圍內對盧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現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盧某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新校區的工作,學校也不願意安排盧某繼續在老校區工作,可視為單位已經無法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故盧某據此提出辭職,學校應該支付盧某經濟補償金。
從法律角度來看,勞動者的主動辭職只是一種表像,關鍵是這種表像背後的真實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考勤記錄可用來維權
張某于2007年入職某餐館當服務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每月工資現金髮放,每日採用IC卡考勤,後改為打紙卡考勤。張某認為自己節假日經常上班,但餐館卻沒有支付加班工資。2012年初,張某要求餐館支付從2010年至2012年的節假日加班費及超時工作的加班費總計14000元,遭到拒絕。
從化法院經審理查明,餐館管理考勤記錄和張某簽名的工資表證明,張某有加班及加班工資未領取的情況。從化法院判處餐館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600元,支付加班工資10141.61元。
法官分析此案提醒勞動者,通常加班工作需要勞動者自己舉證,但如果有考勤記錄的,就由用人單位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考勤記錄的,需要勞動者在加班過程中蒐集證據。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郭謐 楊美滿
劉佳星 鄧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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