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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管轄協議被認定“霸王條款” 消費者可起訴

2015-03-21 09:53 來源:央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央廣網北京3月21日消息(記者杜希萌)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消費者如果和天貓發生了糾紛,要打官司的話,到哪的法院起訴呢?近日,一位北京的消費者黃先生遭遇了網購起訴難的問題。由於在天貓上購買食品出現品質問題,他將天貓及網店起訴到了北京海澱區法院,但天貓以《服務協議》中的約定事項為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案件應該移送到天貓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對此,北京市海澱區法院給出的回答是,該約定事項屬於霸王條款,無效。

  天貓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是,所有消費者在註冊淘寶賬戶時就先同意了淘寶方面提供的《淘寶服務協議》,其中有約定稱,消費者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消費者起訴淘寶、天貓就非得去杭州不可。但中華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徵夫表示,根據《民訴法》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就意味著買家在家門口起訴,並無問題。

  朱徵夫:可以在買家的所在地起訴,因為這個管轄權是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因為貨是送到你這個買家這裡的,所以視為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就近向法院提起訴訟。

  既然法律認為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可起訴。那麼稱“提前與消費者進行約定管轄地”的電商平臺是不是真的説了算?海淀法院給出了否定的答案。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天貓公司提供的“同意協議並註冊”選項,直接默認原告對《淘寶服務協議》的內容予以認可,在點擊該選項時,“協議管轄”內容並未明示,需另點擊“《淘寶服務協議》”查閱,而《淘寶服務協議》內容繁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大量繁瑣資訊中,沒能夠合理,清晰的傳達給消費者。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法院如此判罰是合理的。

  劉俊海:的確有很多電商和消費者在發生糾紛的時候,當消費者一旦向法院提起訴訟,商家就提出來了,我們事先有約了,拿出一個條款,就是管轄地法院只能是在經營者地所在地,這樣一個做法貌似也有合同做依據,但問題在於這些格式條款往往事先沒有提示給消費者,而且這種做法讓消費者遠赴千里之外去維權,迫使很多消費者就要放棄自己的維權的想法。

  事實上,就如劉俊海所言,在格式條款有著這樣類似協議管轄的電商平臺還不只是“天貓”一家。此前也有消費者將“攜程”訴至北京市二中院,攜程也提出消費者應該到攜程總部所在的上海進行起訴,稱這些內容在消費服務協議中作出約定。北京市二中院同樣認定,這屬於“霸王條款”。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長許英錶示,這明顯需要消費者額外負擔比商品價格明顯過高的差旅費用和時間成本,依據《合同法》規定,是無效的。

  許英:我們認為這個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

  對於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天貓商城公關經理沈恩華表示,沒有回應:

  沈恩華:一切以法院判定的意見為準吧,我們現在對此沒有評論,既然法院判決這個條款無效的話,那後面怎麼處理就按照法律要求處理吧,我現在沒有辦法給什麼回應。

  劉俊海建議,電商平臺應該放棄這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給予消費者一個更加公平的環境。

  劉俊海:特別是加強細節管理,像涉及到爭議發生的時候的法院管轄條款,就應當採取消費者友好型的態度,就是由消費者自由選擇是在合同簽訂地或者是合同規定的履行地。另外,也可以由消費者他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消費者怎麼打官司方便就怎麼來,所以我個人認為當務之急,電商企業應當拋棄這些個自己單方制定的條款。

[責任編輯: 楊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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