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商場退還貨款並賠償一倍貨款
為了宴請朋友,2012年10月31日,張先生在增城新塘某購物廣場的專櫃購買了單價為1588元的500ml貴州茅臺53度酒4瓶。當其打開一瓶酒斟滿飲上,覺得入口的口感怎麼都不對勁。張先生向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並其中一瓶酒送往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檢驗,檢驗報告結果顯示涉案産品“經成分分析,該産品與原廠同類産品不相符”。
張先生將檢測結果告知增城市酒類專賣管理局,並按照該局的通知,將剩餘兩瓶茅臺酒封存送檢,並經茅臺酒廠鑒定全為假冒茅臺酒。2013年3月底,張先生拿當初買酒時保留的、由該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購物發票,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該公司退回貨款6352元並賠償原告6352元,同時承擔檢測費800元。
庭審中,商場辯稱,張先生購酒的專櫃是由其租賃給某商店經營,其只代收款項、出具發票。因此,商場不是銷售者,張先生應當向某商店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在商場購買500ml貴州茅臺53度酒4瓶,有商場出示的收據及發票為證,故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因商品的銷售、收款均在新塘某購物廣場內且出具的銷售發票也是以新塘某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出具,故對商場的抗辯,法院不予採納。
商場:不排除真酒被置換
庭審中,商場認為雖然酒瓶的外包裝及編號與其售出的一致,但時隔多月,不排除該酒經過人為拆封把真酒置換,申請對涉案茅臺酒的瓶口包裝是否有人為拆開及拆開的具體時間進行鑒定。因被告商場方不能提供相關檢材致使鑒定不能進行,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原告主張,故法院推定該酒為假酒。
法院:喝掉的一瓶不認定
至於張先生已經喝掉的一瓶酒,因張先生不能提供對應的酒瓶和外包裝亦未舉證證實其真偽,因此法院認定3瓶酒為假酒。判決被告某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向張先生退還貨款4764元,並賠償一倍損失4764元、賠償檢測費800元。2014年8月,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何宇琳、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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