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發佈後人身損害不再是獲賠條件
多家大超市被判十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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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記者盤點案例
超市侵權—案例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臺後,京城出現了一批要求10倍賠償的案例,但大都因不能證明對身體有損害,或者因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而敗訴。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實施後,維權出現改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10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日前,京華時報記者梳理了本市中院關於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向超市索賠,並獲得10倍賠償的相關案例,發現出售過期商品和商品外包裝標注不準確是10倍賠償較多的“重災區”。
銷售過期啤酒華聯超市被判退一賠十
閻先生起訴稱,2013年8月23日,他于華聯超市購買了弗倫斯堡桶裝金啤酒一罐,付款288元。該商品生産日期為2012年8月10日,保質期至2013年8月10日,為過期食品。閻先生認為,華聯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理應依法退一賠十。他起訴要求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288元,支付賠償金2880元。
華聯超市答辯稱,閻先生未就此事與華聯超市協商解決,係惡意以此行為騙取財物。華聯超市的確銷售弗倫斯堡桶裝金啤酒,但該類商品屬於非特定物,各大商場均有售,不能確定閻先生提供的啤酒係華聯超市銷售。
西城法院認為,閻先生提交購物小票、弗倫斯堡啤酒的酒桶,其商品名稱、數量等資訊與他的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在華聯超市購買了涉案啤酒,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弗倫斯堡啤酒保質期截至2013年8月10日,而閻先生於2013年8月23日在華聯超市購得該啤酒。華聯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已構成根本違約。閻先生要求退還其購物款288元並支付購物款10倍的賠償金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閻先生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提起訴訟索要賠償,屬於行使法定權利,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對華聯超市的抗辯不予採信。
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華聯綜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退還閻先生貨款288元,支付閻先生賠償款2880元。
華聯超市上訴後,被市二中院終審駁回。
[責任編輯: 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