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率低於10%的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並購貸款業務
■本報記者 傅蘇穎
3月12日,記者從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期對2008年出臺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放寬企業並購貸款限制。修訂後的《指引》主要做了三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將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二是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三是將並購貸款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修訂以優化並購融資服務為核心,在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防控工作的同時,積極提升並購貸款服務水準。
該負責人表示,由於不同並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並購項目整合較複雜,産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更加符合併購交易實際情況。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銀行貸款是並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在當前並購交易迅速發展的形勢下,為合理滿足兼併重組融資需求,此次修訂將並購貸款佔並購交易價款的比例從50%提高到60%。
此次修訂將擔保的強制性規定修改為原則性規定,同時刪除了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種類貸款的要求,允許商業銀行在防範並購貸款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並購項目風險狀況、並購方企業的信用狀況合理確定擔保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指引》對並購貸款的風險控制予以強化,資本充足率低於10%的商業銀行沒有資格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此外,修訂後的《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比例不能超過50%,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比例不能超過5%。
近5年以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迅速。據銀監會統計,截止到2014年9月底,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餘額為4136億元。其中,2014年增長相對較快,9月底比年初增長了34%,不良率在0.25個百分點左右。
上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監會將繼續鼓勵商業銀行積極穩妥推進並購貸款業務,引導其結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不斷優化並購貸款投向,加大對先進製造業、産能過剩等行業企業兼併重組支援力度,推動有競爭優勢的境內企業“走出去”,促進提升行業集中度,優化産業結構,提高産業競爭力。同時,銀監會將持續督促商業銀行加強並購貸款風險防控,不斷完善並購貸款風險管理體系,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障並購貸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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