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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業屢教不改將被按日連續處罰

2015-02-15 09:45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本報記者章寧旦

  新修訂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將於7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條例不僅提出設立跨區環保審判機構,還明確了逐步實施責任終身追究制、對拒不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等多項規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紹,條例修改在細化環保法等上位法規定的同時,從廣東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和特點出發,在總結實踐經驗和借鑒其他兄弟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礎上,針對廣東實際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措施。按照環保法確定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環境保護基本原則,新修訂的條例從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環境保護經濟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

  為了嚴懲環境污染,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提出,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如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環境事件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並可以報經批准責令關閉。

  直接損失無法認定時如何處理?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對造成重大環境事件的處100萬元罰款,對造成特大環境事件的處30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負直接責任的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50%的罰款。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對“違反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實行按日連續處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處罰涉及的相關違法行為包括:違法排放污染物,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資訊,未經同意停止運作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等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逐步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根據這一規定,今後政府決策或執行失誤導致的環境損害問題,不管事隔多久,都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在政府責任方面,條例規定了層層抓落實的機制。比如,省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下達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省人民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未完成下達的年度環境保護目標,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説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為了保證條例的正確理解和準確實施,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繼興指出,條例的修訂對進一步推進廣東環境保護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法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社會各界應當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要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各有關部門正確履行職責,確保環境保護各項工作有效開展;各有關單位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抓緊做好條例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要切實做好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做到全面、深入、透徹,將宣傳普及工作覆蓋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深入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宣講,把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制度設計講深講透。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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