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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保委告上海鐵路局 稱實名車票補辦新規違法

2015-01-12 10:01 來源:京華時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京華時報訊(記者袁國禮韓旭)昨天,中消協新聞發言人明確表態,支援浙江省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狀告上海鐵路局。去年底,浙江消保委認為“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規定違法,遂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

  去年以來,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稱實名購票乘車後不慎遺失車票,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資訊查詢的要求,強迫消費者補票。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其行為。

  中消協昨天表示,新消法實施以來,中消協與全國有關依法授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消協組織,積極收集相關案例,研究公益訴訟的適用條件和相關程式,探索運用公益訴訟這一維權方式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浙江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訴訟為消協組織開展公益訴訟做出了有益探索,下一步中消協和各地消協將繼續強化履行《消法》賦予的各項職責,堅定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實名制車票挂失補辦新規定從2012年上半年開始實施,規定旅客通過挂失補辦一張新票後,到了目的地可退回新買的車票,收取2元手續費。旅客上車後,請列車長確認該座位沒有産生多人乘坐衝突,可獲得其開出的客運記錄。旅客到站後憑客運記錄、新票和購票時所使用的身份證件,至退票窗口辦理新票退票手續。

  >>觀點

  律師稱該規定屬霸王條款

  消費維權專家、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表示,根據新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鐵路部門的此項規定,就違反了新消法的這一條規定,屬於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因為消費者本來已經購買了車票,現在上車卻要付出兩倍的價格。雖然規定到站後可以退票,但像學生、農民工等特殊人群,萬一當時身上錢不夠,就會出現無法上車的情況。

  邱寶昌指出,以前火車票不是實名制,因為是無記名的,誰都可以持票上車。因此,這項規定,在當時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則對鐵路方面是不公平的。而現在實行了實名制,車票如果不跟身份證件聯繫起來,基本沒用,也上不了車,因此這項規定就應該取消。

  >>案例

  去年,長沙消費者何先生乘坐從武漢到長沙的高鐵時,因為車票丟失被要求補票和手續費,何先生後將廣鐵集團告上法庭。

  去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唯一的憑證,一審判決消費者勝訴。

[責任編輯: 宿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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