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負擔,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徵和免征合計5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取消、停徵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取消或暫停徵收的收費包括徵地管理費、保存人事關係及檔案費、企業註冊登記費在內的1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全面清理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重復設置、收費養人以及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
通知要求,對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征包括土地登記費、住房交易手續費在內的42項中央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也要對小微企業免征,具體免征項目由各省(區、市)政府確定。
通知指出,取消、停徵和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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